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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中证据检索、理由选择技巧,都藏在这篇文章里

 鞅牛 2020-06-24
无效检索分享时刻

❏抵触申请有时候也是好证据;

❏同族专利不同版本的差异点要好好审视;

❏原专利背景技术中公开内容竟然暴露了发明点;

❏期刊文献杂志的广告页别忽略;

❏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中暗藏专利技术;

❏网络证据太重要!——YouTube中关联视频也要看!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的无效检索有什么不同的特点?

外观设计检索时针对的是附图,所以检索字段比较少。

在检索的时候,专利库和外网的专利库都有很多对比文件,首先要在专利数据库里用洛迦诺分类加上关键词组合去检索。

其次是在网络上查询一些相关产品的图,企业会提前会让产品参加展会或者做一些宣传,在展会之后根据情况再决定哪个产品申请专利,这样就相当于提前公开。

另外,外观设计检索还可以参考专利库里面新型和发明的附图。

发明和实用新型在无效检索方面没有太多区别,一般是用分类号和关键词组合表达去检索,但是还是存在一些差别。

发明是经过实质审查然后授权的,保护范围比新型小,找到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比新型低,发明无效要比新型无效困难,检索时考虑的情形要多一些,花费的时间也要更长。此外还可以找到一些有效信息加以利用,比如引证文件和国外的同族专利。发明的引证文件可以看出审查员的思路,实际检索中可以绕开审查员的思路,对我们的检索策略作出调整。

发明和新型在结构检索浏览方面也没有太多区别。

结构类的专利浏览图居多,所以检索图的时候检索词不需要很精确。如果检索结果不理想,我们可以把一些检索词省略掉扩大检索范围,快速浏览附图,通过大量浏览找到对比文件。

而方法类专利的检索主要是进行文字浏览,所以检索词不能像结构类一样不精确或者是忽略。

此外方法类专利可能涉及到一些操作方法或者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涉及到操作方法可能要查询软件的操作手册、网络上文章的介绍等等。

如果是理论性较强的可以考虑期刊文献。

总之不管是新型、发明还是外观专利,检索的时候掌握好检索理论、熟练检索工具的运用是基本的要求。

无效证据检索如此重要,影响无效检索结果的因素有哪些?需要什么样的流程来保障?

1)对于几次无效不掉的疑难无效案件,最重要的因素其实是人,需要实际做检索的人耐得住寂寞,你要相信即便它的几十个同族都授权了,证据依旧是存在的。

另外,在无效检索中还有两个极端的误区,有些人陷入一个点中,踩出一个很深的水坑,扩展不出去;另外有些人又不敢用关键词限定,就限定一个领域,漫无边际的去浏览,这两种情况都是无效检索的大忌。

2)无效检索既要有逻辑性,又要大胆的“蒙”,蒙不到的时候要快速调整,对实际无效检索的作业人员要求很高。

无效检索的保障就是各种检索工具和素养,需要能非常熟练的使用外文检索、分类号检索、关键词限定等等、引证被引证专利、语义检索等等各种工具的复杂交叉应用,这种能力需要在成百上千的案件磨练中去沉淀和积累。对于疑难的无效检索案件,甚至需要梳理清楚技术路线的发展,最原始的技术来源,每一步的技术改进是如何一步步演变的等等,其实往往一个疑难的无效案件检索就是一个小型的分析项目,梳理出清晰的技术脉络是很重要的,需要检索的不仅仅只是专利,网络、广告、使用手册等等都很重要。

3)检索不是万能的,一定是有领域限制的,擅长半导体、电学等领域检索的人检索化合物结构式就不一定能检得到。当然,检索的全面性也很重要,尤其是发明专利的无效检索往往拼的是外文数据的检索、以及期刊网络信息等的检索能力。

通常无效检索都是单兵作战,但是面对疑难案件的无效检索,往往需要团队协作,比如复杂的通信领域案件,可能需要背对背检索,技术复杂程度高,从不同的方向去攻克,团队成员间看到了需要相互提醒。

4)拿到一个无效检索,有些时候已经不是原始的权利要求了,部分案件是经历了一次无效、二次无效等等,首先需要确认好针对的权力要求到底是哪些,已有的证据是哪些,审查员用了哪些,哪些证据被认可哪些不被认可,同族情况如何等等,先要梳理好证据。

其次需要和委托方一起去商讨对于案件的理解,弄清楚技术本质,在理清证据清单的基础上寻找检索的方向,在检索过程中需要定期反馈证据,及时调整方向,一步步逼近目标,做好无效检索过程中的及时沟通是最终成功的关键。

无效检索是需要作业人员的技能、品质(耐得住寂寞)、数据库三者结合的,检索其实就是走流程,把所有可能都走过了,最后大部分案件都能干掉至少一条权利要求。

同时,还需要时间做保证,大部分无效检索案件的周期是两周,疑难案件差不多一个月左右见分晓。

数据库中数据的完整性、检索算法的支持度和准确性等等都会影响无效检索的结果,incoPat在这些方面,可以给我们哪些保障呢?

数据的完整性是检索的基础,如果数据有缺失的话用再复杂的检索策略也检索不到我们想找到的证据。所以在使用数据库前一定要清楚数据库专利的数据覆盖范围。incoPat的数据都是从官方或者商业机构采购而来,那么通过incoPat 来检索可以保证检索的全面性。

另外使用全文搜索来检索国外的专利时,既可以使用英文也可以使用系统翻译好的中文。

现在机器的翻译技术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最新基于神经网络的翻译可以把句子翻译得很流畅,同样在专业词汇方面准确性也很高。在某些领域如果大家对英文关键词不太熟悉,用中文关键词也可以进行检索。

有些专家在检索一个新领域会有一个比较好的策略,在这里可以分享给大家:先用中文检索找到英文文献,然后扩展相关的英文关键词再来检索。

在算法方面除了我们常规会用到的and/ or/not这些逻辑算符,专业用户会用到一些高级算法来提高准确性,降低找证据过程中的阅读数量。比如说用and连接符检索出来的结果很多,那么可以考虑用临近算符wn来限定两个关键词之间的距离和位置关系。同样可以用同同句算符s或者同段算符p,这样检索的相关度会得到比较好地保障,更快定位到目标文献。

无效的案例一般都很重要,所以专家在检索时用的检索式也比较长。现在incoPat检索式的范围最多可以支持一万五个字符,完全可以不用担心检索时长度有所限制。

数据库整个的准确性其实是无效检索很重要的一个保障,我们建议专家在检索前一定要对数据库的检索范围、相应的检索功能有一个全面的掌握,这样在具体检索时才能使检索效果持续提升。

专利无效宣告中,无论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专利的无效,都会涉及网络证据,但网络证据有存真实性还有时间不易确定性等等问题。那么,在实务中,不同类型网络证据是如何认定的,证明力如何呢?

无效经常会用到网络证据,尤其是外观设计无效,有四成的外观设计用到网络证据。我们平时接触的一些案例也是通过网络证据来无效成功的,那么网络无效证据主要有哪一些呢?


在实践当中经常用到的比如优酷视频、腾讯视频、抖音、阿里巴巴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各个门户网站的新闻报道、新浪微博、百度贴吧、QQ空间、论坛。

对于这些网络证据在无效当中到底能不能承认,主要考虑真实性和公开性的问题。关于真实性的问题,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接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公正,第二是在进行口审时可以演示。

一般为了防止口审时证据找不到,我们都采取公正的方式。关于公开性的问题,主要考虑的是网络证据的修改可能性以及公开时间能否准确认定的问题。

根据代理的一些案子我们总结了目前网络证据的使用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网站规则比较确定,已经有比较明确的结论。比方说,淘宝的交易快照根据淘宝规则是不可修改的,所以一般淘宝快照的时间可以作为公开时间,无效过程中会认可。

公众号文章只能删除不能修改,所以公众号文章也可以认评。

2)网站规则有变化,需要进行区别对待。比方说新浪微博之前的发布公开范围只能修改一次,公开可以转成私密,但是私密不能转为公开。因此在以前微博发布时间就是公开时间。但是在2017年12月12号微博上线了一个修改编辑功能,那么在这之后的新浪微博是否可以用做网络证据就要进行一个证明。

3)网站规则不明确,需要双方去举证证明。比如一些不太常用的载体网站,需要双方共同证明网站的运行机制和可修改性,进而确定网络证据是否可用。

4)随着载体功能变化,之前是完全不认可,现在是选择性认可,这类案件主要涉及朋友圈。

在2018年有一个外观设计案件,无效诉讼从朋友圈的功能定位、权限设定去判断,认为朋友圈是私人性质的社交平台,添加好友需要验证,公开权限可以修改,所以判断不能作为无效证据。

2019年对于朋友圈能否作为无效证据有所松动。

2019年同样有一个外型设计的案子,法院认为微信用户发布朋友圈是为了推销产品,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网络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要看是否满足审查指南规定的已经处于公众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状态,在围绕这个原则上论证是否可以修改、修改动机等等。

报告中分析了专利无效的一些常用的理由,比如新创性、公开不充分、不清楚不支持等等。那么,在专利无效宣告实务中,律师一般要如何选无效理由?

主要依据三个准则,全面,准确,重点突出。

1)全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列出了所有的无效理由。要逐一分析这些理由是不是可以用,不能遗漏任何可能的理由。

有些案件的无效理由本来是作为辅助理由,最后却是由这个证据来把专利无效掉的。

2)准确

所用到的理由和条款要匹配,正确使用得当。比如当抵触申请作为对比文件时,那无效请求的理由应当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但是当在提无效请求时写成了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重复授权),或者用抵触申请结合其他证据去评创造性(抵触申请只可以评新颖性不可以评创造性)。

那么对于第一种情况,是允许请求人口审时变更理由的;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需要放弃证据以及和证据相关的所有证据组合。

3)重点突出

抵触申请所有可能的理由都要提,但不是平均分配,要突出重点、有所分配。常用的理由包括创造性不清楚不支持、公开不充分以及新颖性。创造性不清楚不支持是二十四条第四款提到的,前半句是“全面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指的是支持的问题;后半句为“清楚简要地说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指的是清楚的问题。

那么选择无效理由时就要说清楚是不支持还是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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