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无论是起诉还是上诉均涉及诉讼费交纳的问题.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或者上诉后又撤回了诉讼,那么此时当事人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呢? 有人认为,无论案件进入了哪个诉讼程序,只要法院已经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又提出撤诉或者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的,此时对当事人的诉讼费均应减半收取;有的人则认为在诉讼费交纳之前申请撤诉的,此时并不产生费用。 其实关于当事人已经交纳诉讼费,而后发生的撤诉行为,法院按照减半收取的标准处理很多人都知道。关键是当事人已经完成立案,但尚未交纳诉讼费时又申请撤诉或者拒绝交纳诉讼费时(即,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费是否需要交纳的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识。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案件只要被法院受理,无论哪种形式形成的撤诉以及撤诉时间发生在哪个阶段,案件受理费均应执行减半收取的标准。当然,对于行政案件而言,涉及被告该笔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的,由被告行政主主体承担该费用。 基于以上原因,当事人在起诉时务必要想明白是否有诉讼的必要,以及诉讼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不要轻易在启动诉讼之后又贸然撤回诉讼或者因拒绝交纳诉讼费而被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而且无论上述哪一种形式形成的撤诉,均会在法院的诉讼系统中形成相应的诉讼记录。只不过诉讼记录的内容是撤回起诉或者上诉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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