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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原创丨基金投资者维权实录(一)——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丫胖子 2020-06-24

让法律彰显正义 为客户创造价值


自2019年起,大量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已逐步进入退出期。但是,2020年伊始的这场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动荡,更使私募基金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市场鱼龙混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专业机构的违法违规操作也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漫修基金法研中心撰写了6篇“基金投资者维权实录”,帮助大家了解,基金投资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基金投资者维权实录(一)

                   ——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作者丨漫修基金法研中心·孙骥



案情

2015年6月2日,王某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96.6万元某股票型基金。在王某购买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向王某告知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亦未向王某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28日,王某进行了基金赎回,本金亏损576481.95元。



王某起诉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亏损576481.95元,并支付本金96.6万元自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银行不仅是涉诉基金的代销机构,还为王某提供了个人投资产品推介、进行客户评估等服务,双方之间构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因此,银行应当履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义务。

银行在本案中存在如下过错:

首先,银行向王某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涉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该基金的上述特点与王某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应属于不适宜王某购买的理财产品。

其次,银行未向王某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其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本案中,在王某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银行未向王某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银行具有过错。

综上,银行在向王某推介涉诉基金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重大过错,若无银行的不当推介行为王某不会购买涉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漫修律师提示

✦ 一、卖者尽责——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等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做到:

01

了解客户

即充分考察客户的家庭信息、财务状况、专业水平、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02

了解产品

即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查评估,充分了解这一产品结构或服务内容,根据其特征划分风险等级。

03

适当推介

即向客户推介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

04

告知说明

即卖方机构应当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如实、无隐瞒的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真实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解释相关专业知识或专有名词,不虚假宣传、不夸大收益等。当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应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

✦二、卖者不尽责时投资者如何维权

01

要求谁承担责任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02

提供哪些证据

金融消费者只需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当由卖方机构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03

能够获得哪些赔偿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则法院可以结合金融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对投资者的投资利息损失作出认定。

但是,我们也提醒投资者注意,如果投资者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的情形,或者根据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法院认为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则法院会判决卖方机构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如在(2019)京02民终15312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投资者作为一名有一定投资认知水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签字确认行为的效力,而判决银行仅对其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还应当认识到“买者自负”,在投资时谨慎甄别和考虑,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漫修基金法研中心

漫修基金法研中心致力于研究公募/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业动态、政策动向和司法判例,专业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产品调研、投资争端解决服务;专业为产品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基金产品提供合规辅导、协会备案、项目投资、风险防控、投后跟踪、退出管理、基金清算等全流程服务。

如您有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问题,欢迎在我们的公众号留言或直接致电漫修律师。

(责任编辑: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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