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有明确的要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条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作出了明确定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前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 组成人员。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如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不是单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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