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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律师讲解之五: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的方式

 文豪学者 2020-06-28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个人破产分为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两种方式,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法院审查有一系列的流程,并且会有一定的结果,具体的流程和审查方式,本讲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个人破产法-律师讲解之五: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的方式

一、受理的审查

(一)审查的方式两种:1、一般采取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2、案情复杂的采取听证的方式调查。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规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三)听证调查的规定:法院决定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的债权人参加。

二、 裁定受理期限

法院收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后,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这是对受理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经过本院的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 优先受理

这里是关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发生冲突时的规定,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而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法院就优先受理破产重整。这个规定不但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也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优先的后果是能够挽救债务人,能够多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四、 受理的裁定

(一)债务人申请的案件:法院决定受理后,应该裁定受理,并将裁定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债权人申请的案件: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当裁定受理,并将裁定五日内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该十五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这个材料在上一讲中我已经阐述,本讲不再提了。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作出裁定后,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并且把决定书送达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该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措施。

五、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规定,应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但是尚未宣告破产,应该依法驳回申请。债务人和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十日内提起上诉。

(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

(二)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等的不正当目的而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的陈述虚假、证据虚假等等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结语

个人破产申请的审查比较严格,从申请人的条件,到证据都有一定的规定,能够提交申请并且通过的前提是诚信,如果在债务的形成方面不够诚信,或者在平时有各种违法行为,或者有转移和藏匿财产的行为,都不能被受理破产申请。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20年专注执行案件,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的经验,希望个人破产法实施以后,可以帮助那些诚信的人,帮助那些不幸的人。(请点击关注,系列文章会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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