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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案例41】夏某过度修枝毁坏林木案——因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导致该案处罚决定书被撤销,撤销后如何重新制作《林业行政处分决定书》

 李朝云律师 2020-06-29

案情】被处罚人夏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农民,大学文化,H省X县人,住X县W镇P村2组015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0512001X,电话号码:1371739032X。

2016年5月6日,X县W镇P村村民夏某觉得自家房屋前公路旁的的杨树离自家宅房距离太近,遮挡了房屋的光线,擅自将6株杨树技干锯掉,因过度修枝,导致6株3年生杨树被毁坏,经鉴定活立木蓄积0,55立方米,价值500元,所修技条留在路边未运走。经X县公路管理部门举报,被X县林业局查处。该案在调查取证,事实查清后,X县林业局依法告知了夏某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相关权利,并告知夏某将按《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补种10倍株数的树木,没收被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夏某申辩:公路管理部门所栽植的树木,靠近其住宅,侵犯了其采光权;其行为不构成盗伐;如果违法,也只是毁林行为,只能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补种1倍以上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夏某在申辩自己的理由时,因语气强硬,和办案人员发生了争执,夏某放弃了听证权。

S县林业局没有采纳夏某申辩意见,按盗伐林木对其进行了处罚。夏某不服,申请复议,S县人民政府以X县林业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决定撤销原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S县林业局在该案复议后重新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

S 县 林 业 局

X林罚决字【2016】第00Y号

被处罚人夏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农民,大学文化,H省X县人,住X县W镇P村2组015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0512001X,电话号码:1371739032X。

因被处罚人夏某过度修枝致使林木被毁坏一案,2016年5月6日,经举报,本局依法立案受理。在查处本案中,本局以盗伐林木行为对被处罚人夏某做出了林业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夏某不服,申请X县人民政府进行复议。S县人民政府以本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决撤销了本局X林罚决字【2016】第00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局经集体研究决定,接受了被处罚人夏某“本案不构成盗伐,是毁林行为”的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被处罚人夏某因觉得自家房屋前公路旁的的杨树离自家宅房距离太近,遮挡了房屋的光线,2016年5月6日9时许,手持电锯擅自将其屋前S127省道旁6株杨树技干锯掉,因过度修枝,导致6株3年生杨树被毁坏,经鉴定活立木蓄积0,55立方米,价值500元。当日,被举报查处后,所修技条留在S127省道旁路边未运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被处罚人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处罚人夏某的责任主体资格;证据二对被处罚人夏某的《询问笔录》、证据三S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刘某的《调查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夏某持电锯擅自将S127省道旁6株杨树技干锯掉,因过度修枝,导致6株3年生杨树被毁坏的事实;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实被处罚人夏某夏某过度修枝所毁坏的杨树为S县公路管理局所有的事实;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六《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处罚人夏某因过度修枝,导致6株3年生杨树被毁坏,经鉴定活立木蓄积0,55立方米,价值500元。上述证据,通过质证,被处罚人夏某均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

本局认为,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釆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被处罚人夏某,以其房屋前S127道旁的的杨树离自家宅房距离太近,遮挡了房屋的光线为由,未经S县公路管理局同意,擅自将其屋前S127省道旁部分杨树技干锯掉,过度修枝,导致修枝的杨树被毁坏,系过度修枝致使林木被毁坏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被处罚人夏某上述违法行为被举报后,如实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办案,愿意接受处罚,请求从轻处理,可以酌情考虑。为维护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参照《H省X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X条第Y款之规定,对被处罚人夏某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对被毁坏的杨树6株蓄积0.55.立方米,价值500元,责令补种2倍的杨树松木壹拾贰(12)株,处林木价值1倍罚款即伍佰(¥1000)元;三、对补种树木限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栽植。

…………(其他部分略)

【评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此案虽然夏某在申辩过程中语气过于强硬,甚至还发生了与办案人员争吵。但做为案人员更应理性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否则造成处罚错误,不但影响行政机关办案形象,而且也影响行政工作效率。难能可贵的是,x县林业局在本案复议败诉后,认真总结教训,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予以合理采纳。体现了X县林业局实事求是、知错就改的办案作风。本案复议后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比较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对夏某因过度修枝致使林木毁坏一案的过程,叙事说理条理清楚,有理有据。是一篇制作较好的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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