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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拟入刑 为“头顶安全”织密保护网

 nizijun 2020-06-30

       作者:朱昌俊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的人身安全。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草案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专家表示,高空抛物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惩的信号。

  众所周知,在此次刑法修正案提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就已经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正式纳入刑法,意味着其将作为单独的罪名受到法律的更明确规制,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无疑明显升格。这对增强法律之于高空抛物的治理效力和明确社会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城镇化推进,高空抛物现象近些年逐渐成为需要被正视的社会问题。其责任该如何划定,具体行为该如何预防,各个层面都有过广泛讨论。其中重要一环,就是法律应该对之作出更明确的回应。在现实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一些即便造成严重伤害的高空抛物行为,在法律责任的厘定上也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一情况,不仅大大弱化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承担效力,也不利于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建立科学认知,从而在客观上掣肘了对该现象的预防效果。

  此次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将意味着高空抛物即使没有砸到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威胁到公共安全,都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在法律角度,从根本上重新对该行为进行了定性,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侵权行为,也将触犯刑法。应该说,这与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性质和社会对公共安全的关切程度是完全适配的。毕竟,高空抛物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的侵害,已属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对之不能建立相适应的惩戒机制,就很有可能放大“破窗效应”,让“头顶上的安全”陷入巨大的不确定性之中。

  必须承认,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秉持一定的谨慎和克制原则。但是,高空抛物作为一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且具有普遍性的“危险现象”,及时将之纳入刑法的管束范围之内,既是治理和预防之必要,也是法律对公共安全兜底保障的具体体现。事实上,这亦是法治社会的典型特征,即社会的公共关切,都能够从法律规定中找到明确的回应,尽力避免出现法律缺位的模糊地带。尤其是在公共安全领域,它的关注度高,与公共利益的关涉大,法律及时定分止争,也是增强社会安全感的重要保障。像前不久通过的民法典,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这都体现的是法律在公共安全保障上的能动性。

  当然,高空抛物入刑,从法律规定的修订到具体的落实,还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正式通过后,相应的普法工作应该及时跟进。尤其是在社区、物业层面,就应该做好相关的法律告知和公共教育,真正让社会意识的强化与法律修订同步。毕竟,刑法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预防、减少犯罪;二是,从预防角度,高空抛物入刑并不意味着其他的预防措施就可以弱化。如这几年受到不少讨论的安装高空摄像头等技术措施,仍需要务实探索。它不仅有利于预防高空抛物,也能为法律的执行起到锁定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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