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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下班后从事非职务行为时,还是“公职人员”吗

 单添武 2020-07-04

有一种观点,认为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在干非职务违法行为时,就不是监察对象(公职人员)了。或者说他还是监察对象(公职人员),但监察机关只能对其职务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对非职务违法行为就不能作出政务处分。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的范围,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也就是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我们把公职人员分成这么几类:

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公职人员的身份相对稳定。什么意思呢,比如像第一类人员,他的编制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他就是公职人员,比较稳定。哪怕他今天没在从事任何的公务,他也是公职人员,或者他下班后换了一身衣服去干跟职务没有关系的事情时,他还是公职人员。

而后面几类公职人员,是需要根据具体履职的岗位性质来判断的,并非基于他的编制,哪怕他是临时工,只要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岗位,他就是公职人员,哪怕是这种情况,他的公职人员身份也依然相对稳定。什么意思呢,比如他是在公办医院从事财会工作的临时工,他下了班回到家,晚上出去赌博、嫖娼从事非职务行为时,他依然还是公职人员,只要他在单位从事财会工作没有变更,他的公职人员身份就不会变。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公职人员下班后在从事非职务违法行为,但此时他依然是公职人员。

且不可认为,在下班后从事赌博、醉驾、嫖娼等非职务行为时,他就不是公职人员或监察对象了。只要他正常去单位上班,在单位履行公职的情况未变更,他在外面无论何时何地干何事,他就一直都是公职人员这个身份,只是这个公职人员现在未在履行公职而已。

明白这个概念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也就是说,只要是公职人员身份,监察机关都可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注意,这里是违法行为而非职务违法行为。简单地讲,监察机关可以对医院从事财会工作的临时工下班后嫖娼的行为作出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村干部赌博嫖娼的行为作出政务处分。当然,任免机关、单位也可以给出处分。

有正式事业编制的普通教师、医生,他们虽然有正式的编制,但是他们从事的普通教学和就诊行为不属于从事管理行为,不符合上述公职人员种类中的第二种,不属于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不能对这类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只能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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