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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贷款ABS法律要点解读

 regulusleo 2020-07-04
作者:王立宏  何玉华  潘遥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形成了巨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及汽车金融市场。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试点阶段,2014年《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及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等监管规定的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步入备案+注册的时代。在上述背景下,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愈发成熟,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重要产品之一。

自2014年以来,王立宏律师带领其资产证券化团队深耕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业绩超过数十单,就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领域,本团队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包括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汽车金融公司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业银行。本文主要基于本团队以往项目经验及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对汽车抵押贷款的基础资产特征及筛选、担保措施、债权转让限制、境外投资者引入等方面对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进行简要梳理。





一、基础资产特征及筛选



小额分散、期限较短、贷款发放流程标准、同质性及资产池笔数众多等是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重要特征,另基于二手车市场的参与主体是互联网电商平台或融资租赁公司且基于二手车的贷款综合费用等原因,故在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中要求入池的基础资产对应的车辆主要为新车。
在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很重要的一步就是资产池的筛选,筛选的标准即产品中设置的合格标准,而这个合格标准则会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维度、贷款合同条款、金额、账期及车辆类型、新旧、抵押、保险等多个维度来设置。针对资产池笔数众多及对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要求的需要,在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律师会以抽样方式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通常从借款人年龄、职业、所在区域、贷款金额、账期、到期日、车辆类型、抵押及保险等多个维度对资产池进行抽样,以保证抽样资产能够最大程度代表整个资产池的状态。另外,发起机构在汽车贷款业务中可能和第三方开展业务合作,则对于该种合作模式,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在该合作模式项下签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函、保证保险单等资料也是律师重点审核的内容。
同时,鉴于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启动到正式发行时有较长的时间差,资产池会因为早偿等原因造成基础资产的质量偏离原本的资产质量,故在申报和正式发行时有时会采用“红池”和“黑池”的模式,即“红池”用于申报,“黑池”用于发行,但“红池”和“黑池”在资产池质量、总体特殊、合格标准等方面的属性基本一致。



二、担保措施



(一)车辆抵押登记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在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以汽车抵押作为放贷条件是一个重要特征,即发起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汽车抵押贷款时,所购买的车辆需办理完毕以发起机构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鉴于各地车辆管理所对于车辆抵押登记的流程及所需的时间、手续上的要求各有不同,部分发起机构会将放款程序前置于车辆抵押登记程序,但为了控制放款时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一般会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证保险。
(二)抵押率的确定

在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抵押率是合格标准基本要求之一,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且汽车价格亦有明确规定:“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对于抵押率的确定,需要根据车辆类型、新旧、购买价格及首付比例来确定,其中购买价格是律师核查的要点。基于实践中,车辆购买合同、购车发票及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车辆购买价款并不完全一致,律师需要核对、了解上述资料对应的购买价款具体包含的费用明细及产生不同的原因,从而综合判断车辆的实际成交价格。
(三)抵押权变更登记安排

因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入池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笔数较多且根据合格标准的要求,每一笔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如在转让给受托机构后对入池汽车抵押贷款进行逐一变更抵押登记,则成本过高且操作难度大,所以并不要求在转让后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事实上已经由发起机构转让给受托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变更,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针对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律师在起草交易文件一般会增加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a)如因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且发生善意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时,受托机构所享有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该笔资产属于不合格基础资产,发起机构需要予以赎回;(b)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时,受托机构有权要求发起机构协助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c)如发生个别资产涉及诉讼、仲裁,而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则受托机构有权要求发起机构协助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便受托机构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



三、债权转让限制



(一)合同中有无限制转让的约定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发起机构需要将其合法持有的该类债权资产转让给受托机构,故判断入池资产对应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有无限制债权转让的约定是判断入池资产是否具备转让条件的重要前提。基于此,律师一般会要求发起机构提供与入池资产有关的全部合同范本,同时对抽样资产对应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条款进行逐一核查,以判断债权是否可以合法、有效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风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基于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笔数众多且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以及相关抵押车辆的保险人,以具体条款约定为准)较为分散,故在债权转让时逐一通知债务人不具有操作性,为缓释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生效的风险,除不改变债务人仍向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发起机构指定的账户还款路径外,同时设置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时,发起机构应以约定方式向相应债务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告知其该笔贷款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将其就贷款应支付的款项或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信托账户,并约定资金保管机构对该等回收款进行保管。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后,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四、境外投资者的引入



如前文所述,在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发起机构均具有成熟的业务管理模式及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同时基于基础资产高度分散、资产质量较高,该类产品深受境外投资者的关注。2017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联合公告: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香港与内陆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以下简称“债券通”)。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券种。借助于“债券通”的连接,进一步丰富了发起机构的融资渠道。

本文主要基于本团队的项目经验及研究对汽车抵押贷款产品从法律角度进行简要分析,实践中基于每一项目交易安排均有特殊的需求,仍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本团队也将持续关注,继续与大家研究探讨。

 作者简介


王立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金融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
大成总部银行金融专业组负责人
主要执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信托业务、资产管理、金融争议解决等
email:lihong.wang@dentons.cn

玉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信托业务、资产管理等。

email:yuhua.he@dentons.cn


潘遥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信托业务、资产管理

email:yaoyao.pa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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