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可以”、“必须”、“应当”的含义 行政执法工作中,时常遇到“可以”、“必须”、“应当”等字眼,现就个人实践中的理解如下 一、“可以”的含义 “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某种行为法 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就是你有权选择是否这样做的意思。 “可以”做某事并不意味着你必须做某事,只是说你具备了做某事的能力,使其成为你的一种选择。 二、“必须”的含义 “必须”和“可以”正好相反。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三、“应当”的含义 “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 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那种把“应当”和“必须”混为一谈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明确了这几个概念的含义和区别,有助于我们对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避免和减少适用法律上的错 误。 法律常识:必须和应当的区别 “必须”与“应当”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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