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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为什么要结转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锋行有功 2020-07-08

假如一个企业主营业主连续5年每年亏损1000万元,可由于购买了投资性房产在5年里增加了1亿,分别是1000万、2000万、1000万、3000万和3000万。可是,在没有进行公允价值记账之时,只要投资性房产不出售,其收益就不存在,那么企业每年的最终净利润都是-1000万,只有第5年末才出现9000万的盈利。可如果采用了公允记账,那么企业的净利润就是0,1000万,0、2000万和2000万,五年里获得了5000万的收益,这样对于投资人心里也有底。

可如果在第五年末进行了房产销售,那么没有采用公允价值记账的企业就直接为:

借方:银行存款(或应收款)10000万,

贷方:其他业务收入10000万。

而采用公允价值的记账企业就要进行冲销,因为在记账中已经把整个收入分摊到各年收益中。

借方:银行存款10000万,

贷方:其他业务收入10000万;

借方:其他业务成本10000万,

贷方:投资性房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10000万。

等于通过这种公允价值的变动来实现从虚拟账户收益变成了实际的收益。

在财务记账中有一种成本分摊叫做待摊费用,也就是一次性购买后在后面进行分期摊派;同样,在预期的收益中,也有一个叫做公允价值的方式,就是通过每年末对其投资性房产或投资性股票等靠出售来产生投资收益的产品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的变动进行公允记账,超值为正,低值为负,并计入到本年末的盈余中,让投资人真正了解到资本运作的实际情况。但在销售了投资性房产后必须把此前的做进去的盈亏进行剔除,这也就是进行结转公允累计的变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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