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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梳理大全

 笔记财税 2020-07-08

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需求疲软的影响,厦门市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下滑,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复工复产阶段。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渡过难关。





本公告分别将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至5%,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5%下调至4%,将饮食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将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至15%,将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10%。

  从上表可见,厦门市税务局此次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厦门市各行各业都执行国税发【2008】30号文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例如某饮食业的企业,全年应税收入额为5000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500000*8%*25%*20%=2000元

比本公告发布之前按12%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少1000元,减轻了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哪些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的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以继续弥补?其后又重新转为查账征收之后呢?

核定征收期间不可以继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新转为查账征收之后,其以前查账征收年度尚在亏损弥补期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但核定征收年度应计算亏损弥补结转年限。

例:A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查账征收亏损15万元,2018年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5万元,2019年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转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6万元。因为2018年为核定征收,虽有所得5万元,也不得弥补2017年度的亏损,但应计算2017年尚未弥补亏损的亏损弥补结转期限;2019年可以弥补2017年的亏损6万元;尚未弥补完的亏损9(15-6)万元可以结转到2020、2021、2022年继续弥补,但到2023年如果仍未弥补完的,则已过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得继续弥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举例

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电脑配件的生产、电脑的销售、维修以及软件开发,财务核算不健全。2018年,企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2019年下半年主营项目发生变化,行业变更为批发零售业。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等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应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该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因此2019年初对该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2019年下半年企业主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根据批发零售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4%。同时,因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2019年年度申报时应填报《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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