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01 而北京法院则在2008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就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1日京高法发[2008]127号)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02 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富巴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03 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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