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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能摘抄吗?

 WeLAW 2022-04-16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支持查阅会计凭证已经成为主流的司法裁判观点。

进一步的问题是: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能否摘抄呢?有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摘抄。但京沪两地法院从其裁判案例来看,现在基本已就“查阅”包括合理范围的摘抄达成共识,允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摘抄,以辅助实现查阅的目的。

上海一中院在(2020)沪01执复209号执行裁定复议案中,认为查阅包括“摘抄”,但不包括“复印”。

上海普陀法院在(2019)沪0107民初8785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直接判决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股东查阅、摘抄,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在(2021)沪02执复29号执行裁定复议案中,认为执⾏⾏为应当以判决书的内容为依据,该案所涉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供股东“查阅”,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也明确必要的摘抄(⽽⾮复制)应当包括在“查阅”的范围之内,故宝⼭法院裁定撤销该院于此前作出的不予摘抄公司相关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执⾏⾏为并⽆不当。在此前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宝山法院认为为了保障股东查阅权,可对“查阅”⽂义适当进⾏⼴义理解,应准许股东将之落实到查看、摘抄。

北京一中院曾在(2013)⼀中民终字第9866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股东要求摘抄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法律依据,进而不予⽀持。但北京一中院后来转变了司法观点。2019年11月法院就一件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股东查阅。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公司与股东就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能否摘抄产生争议,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裁定支持股东提出的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合理摘抄的请求。北京一中院认为,“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不同于复制、复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包含了大量的专业数据信息,仅凭阅读和记忆难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了解、知晓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不允许股东摘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将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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