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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等有争议又拒绝鉴定的,有什么后果?

 胡开盛律师 2020-07-10

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往往会涉及到专业复杂的问题,例如工程造价、建筑质量、修复费用、已完工部分的造价等等。显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这些专业的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由专业人员解决。但是,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对争议的相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却又不愿意鉴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下面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解读。

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4日,原告陈某新与被告刘某宇签订《装饰协议》,其中约定刘某宇为陈某新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施工内容详见《装饰施工内容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2月3日。

同日,刘某宇出具《装饰施工内容表》(家装预算报价表),其中对客厅、餐厅、过道、卧室、厨房、卫生间的工艺做法、水电综合布线改造、家具定做的工程量、单价及综合管理费、设计费、税金进行列明,并在落款处载明工程总造价为95520.4元。

2019年3月30日,陈某新与刘某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装饰施工内容表》基础上新增项目,并载明以上补充18项内容合计增加款项13870元,已付5870元,余下8000元待装完橱柜后付增加的费用。由此,双方在《装饰协议》中将完工期从2019年2月3日变更为2019年5月10日。

对于已完成工程量,陈某新主张刘某宇基本做完的只有水电部分,其他都没有做完;刘某宇主张《装饰施工内容表》(家装预算报价表)的内容已全部做完,《补充协议》当中除了第二项、第七项、第九项因腻子出问题没有做,其他的都已完

陈某新主张刘某宇于2019年4月13日停工导致装修无法如期完成,且刘某宇明确拒绝复工,故于2019年6月初将房门换锁;刘某宇主张房屋天面砂浆层脱落需要房开维修导致工程延期,后因陈某新于2019年5月19日将房门换锁导致无法进场装修。

原告陈某新主张被告刘某宇应当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装修费用85370元及违约金,本案成诉。

诉讼中,因双方不能对已完成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明确体现已完成工程量,法院已向双方释明需要进行鉴定,但双方均拒绝鉴定。

裁判要点

因刘某宇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装修工程,已构成违约,且陈某新已更换门锁,庭审中也表示不同意让刘某宇继续完成装修,故《装饰协议》《补充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合意及可能性,协议目的不能达到,由此,陈某新诉请解除《装饰协议》《补充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房屋已进行装修,水电、吊顶、石膏、墙体粉刷、电视背景墙、橱柜、隔段门等均有涉及,陈某新也于庭审中自认刘某宇已完成一定工程,故根据该证据体现的事实,陈某新主张装修款全额返还并无依据,而应对刘某宇未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装修款主张返还。

但是,经法院释明,陈某新拒绝对尚未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而该部分工程量也无法与刘某宇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宇主张该举证责任应由陈某新承担也拒绝鉴定,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此无法进行判定。

陈某新主张刘某宇全额返还装修款,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应由陈某新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对陈某新主张刘某宇返还装修款8537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陈某新与刘某宇在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装饰协议》以及在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驳回陈某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双方确认已完成部分工程,但陈某新主张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装修费用85370元,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但是,陈某新可以对刘某宇未完成或已完成但不符合约定的那部分工程款可以主张返还。

原告陈某新有义务上述主张完成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对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陈某新拒绝对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被法院判决驳回。

风险提示

在很多诉讼案件当中,无论法官、律师还是其他当事人都难以掌握专业的知识,遇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鉴定的方式解决。按着举证规则,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涉及的专业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鉴定,这是即是诉讼权利,也是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否则举证义务人未申请鉴定或拒绝鉴定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法律咨询、交流合作,请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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