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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应遵循的程序

 文豪学者 2020-07-11

【基本案情】

2 010 年, 村委会将所属3600 亩林地承包给张某。张某交纳租金后开始施工, 后因村民上访,经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核查认定发包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应无效。2013 年,张某诉请村委会赔偿其施工、交通等费用。

【法院审理】

村委会将该村荒山发包给张某造林, 因未履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程序,即与张某签订造林承包合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造林承包合同书无效。

由于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召集主动权在村委会,故对造成该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80%); 但张某对村委会发包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未认真审查,即与村委会签订造林承包合同,对该承包合同无效亦应承担审查过失的相应责任(20%) 。

依《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判决村委会赔偿张某施工损失、鉴定费、雇工费用、购买施工工具、苗木订金、车辆运输费、住宿往返路费的80% 共计1.7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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