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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恋爱关系期间的资金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丨研法律途

 律师Simon 2020-07-12

本文共计:2869 字丨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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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送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就该款项的性质,可能是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或者为共同生活消费提供的费用,也可能是为一方个人需求而提供的借款,甚至是为达成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等等。实践中,恋人之间即使借款,也往往不明示借款的意思,更不要提期限、利息等因素;同时存在大量转款无明示目的的情形。而当恋爱关系破裂时,该款项系基于赠与法律关系(彩礼系附条件的赠与)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则决定了接受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问题在于,如何区分恋爱关系期间的资金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

 解答 

1、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性质时,认定为赠与

由于恋人在恋爱期间使用对方资金、互相赠与款项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在往来款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无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或系履行其他合同等情形的证据,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如该款项系购车购房数额巨大,或为促使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彩礼。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2、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或还款)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或还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就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而言,在款项已经交付之外,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时,借款法律关系才可能成立。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还款案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7856号(见后)

3、对于恋人间的借款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充凭证

有效力的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最优证据,但对借贷合意的证明并不局限于前述材料。如果双方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其实可以认定为合同),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法院在认定时,也会结合数额、提供时间(处于恋爱的何种阶段)、双方资金往来情况、经济情况、转账备注信息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文书节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798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于款项的收取使用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该款项是否系李杰出借给秦倩倩的借款。李杰作为该款项系借款的主张方,首先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现李杰据以主张借贷合意的证据系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但纵观李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相互之间都提出过款项要求,且双方在案涉款项往来期间是男女朋友,秦倩倩持有李杰的家门钥匙,可以拿走李杰银行卡并知晓银行卡密码,存在恋爱期间内使用对方资金、赠予款项的可能,有鉴于此,如关系亲密的双方之间有借款往来,出借方更应持有相应确凿的债权凭证以便与双方之间的共同消费、赠予款项相区分。本案中,在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明确就款项性质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李杰仍应就借贷合意的形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至今不能提供借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有效债权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231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虽然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2月25日罗梦姣先后通过支付宝向朱莉丽转账63698元,转账金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但罗梦姣及朱莉丽均认可二人曾为“恋爱关系”,在此期间两次9999元转款附言分别为“新年快乐”和“我爱你”,且双方聊天记录印证有些转款系罗梦姣向朱莉丽的爱意表达;其次,罗梦姣自己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朱莉丽开始表示要还钱,也并非系向罗梦姣借款而还钱而是双方特殊关系时期罗梦姣主动给了朱莉丽钱或花了罗梦姣的钱,(朱莉丽在电话中表示不愿意被罗梦姣纠缠)表示有钱就还,后最终表示不差罗梦姣钱(拒绝向罗梦姣还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在朱莉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罗梦姣向其转款是基于表达爱意的馈赠,罗梦姣仍应就其主张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罗梦姣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给付行为性质是借贷,故,罗梦姣通过支付宝向朱莉丽转账的行为不构成借款关系。

注:()内内容系为便于理解其含义,摘自该文书法院认定事实部分的补充说明。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终3902号:

本院认为,……对于婚前的借款,因双方没有结婚,即使在转账时,因恋爱关系,田某某存有赠予史某某的可能性,但是在史某某向田某某出具欠条时,根据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将合法的、非借贷行为产生的欠款转化为民间借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婚前的借款15471元,史某某应当偿还。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785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11月向被上诉人借款100000元,承诺还款103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上诉人借款80000元,两次借款上诉人均出具了借条,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应的打款凭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上诉人主张其已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履行了部分还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但从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来看无任一份证据或附言或备注反映出还款的意思表示,且二审对账过程中,被上诉人对每一笔收款能够作出合理解释。鉴于庭审已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系同事、合伙人和恋爱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账目往来,而上诉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并不足以证实是归还本案借款,故在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是本案还款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借款已清偿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过程中如有其他纠纷,可通过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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