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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故事:两个邻居打官司

 金华303 2020-07-16
法庭故事:两个邻居打官司

在这一个法庭上双方可都是别墅的主人。

A别墅的主人与b别墅的主人相邻而居。关系颇好。双方合计在相邻的地方悄悄地加进一些建筑,增加房屋面积,毕竟这是广州地区高端的别墅群,房价可不低耶。

俗话说,越是想投机取巧越是得不到。这个房屋2楼改建的项目。,尽管没有被人家发现,堡垒首先就从内部被攻破了。两个好的可以连在一起的邻居不知道什么原因,开始闹得天崩地裂。双方都不是一盏省油的灯。其中一方更是仰仗有司法部门的人撑腰。出动诸多人,逼迫邻居交纳20万元的费用。终于因一方低头和终结纠纷。

电视剧上面有打不死的小强的形象。,生活中也真的有打不死的小强形象,受压迫的邻居A就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

一审是以不当得利诉讼的,法院并不支持,我是作为二审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了案件审理

本案是二审案件,所以焦点是审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我认为一审判决的法律事实不清,主要有如下:

一、20万元是在合法还是非法的情况下缴纳的,需要有法庭认定。

上诉人A起诉说是因为受到了B指派的王某某等人过来威逼利诱才交的20万元,而B也确认了是通过王某某,某某云等私人调停才收到的20万元,这种交款的过程涉及到是否存在合法调解,是否有威胁成分存在,这是法庭需要调查的事实,在我国,存在众多调解组织,需要任命调解员,如果是法律工作者,还需要持证上岗,比如我们到法院诉讼委托代理人,法院也需要严格审查代理人的资格,我国对代理人和调解人的资格认定非常重视,专门出台了《人民调解法》《法律工作者条例》《律师法》《仲裁法》,就本案交付的在20万元与案外人王某某等人没有法律链接点这个事实上,法院查明是否存在非法调解过程,显得尤为重要。而一审法院漏掉这样的环节。很不应该。

二、 A,B邻居对20万元缴款性质认定各有不同,体现在

1)A在一审判决书的当事人 表述部分,上诉人对于20万元的性质说是被上诉人委托了王某某等人过来打人,为了避免被打,交的保证费,

2)B在一审判决书自己表述是合作别墅区2街12a房加建建房的分成款(见判决书5页5行),但在法庭审理时候说的是因为整个别墅区都不能做违建,只有她出马才能搞定即使是违建也不用拆除,A房屋的违建本来要被拆除,他保护了A的这些违建没有被拆除,这是对改建行为的保护费

3)因为双方有了三个不同性质的争论,一审法官肯定得给个答案呀,毕竟法院是审判机构,可是一审法官故意回避这个问题,在判决书第7页中,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本来就应该法官认定的观点,结果仅有的14行字全部是A怎么说,B怎么说,完全没有法官认定的事实,笔者从事法律工作30年,这是一份摔锅最彻底的判决书,从没有那个法官会在本院认为中,一句自己认定的话都不说,毕竟穿了法袍,举了法槌,头顶国徽,你总的有个调查结果呀!

本案得确没有自己认定的事实部分。

在一审的本院认为中,一审法官惜字如金的只说了一句认定的事实,就是一审判决书10页14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A与BB因A房屋改建问题存在纠纷,案涉20万元是A主动交付,要求B不要拆除改建的房屋和继续施工,

从这里看到,最后,一审法官给出的答案是这20万元是保证金,是A陈清泉要求: B不要拆除改建的房屋和继续施工的保证金。

三,接下来,我们谈谈一审判决的法律引用错误

众所周知,法院的判决是针对案由引用法条的,合同法引用合同法的条文,侵权纠纷用侵权的条款,离婚的法律用婚姻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有的司法文书规范化要求,但本案的判决依据是《民事诉讼法》64条1款规定:驳回A的诉讼请求。

尊敬的二审法院,这个条文是民事诉讼程序条文,本案已经进入了实体审理,怎么能用程序法条款来判决实体案件呢?一审显然犯了法条越界的错误,本案是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之规定显然,这才应该是引用的法律条文。

说完程序规定,下面我们聊聊举证责任问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前两个方面已经明确了,现在就3项一方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需要确定谁来举证,按照一般举证责任,A需就B收到该款“无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A已经列举了去公安局举报的事实,虽然公安局没有立刑事案件,但公安局并没有否认事件发生,并没有否定有民事责任。这个证据作为民事案件是有足够证明力的,A交的录音资料等也是证明这个内容的,事实上,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由A承担举证责任,则根本无法实现法之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最高法院要求适用的都是举证倒置,此时,举证责任应分配给B,由其就“得利有合法依据”进行举证,B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到A20万元有法律上的依据,应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现有一审材料,也可以推论出,一审认定的事实犯了官僚主意错误,虽然这么说可能会让大家对我有看法,但你们想想,

1、一审已经认定:在A自己的房子上,双方存在改建纠纷(一审判决书10页倒数10行),别墅区2街12a房是A花160万买的房子,B有什么理由到别人的房子上去加建房屋呢? 二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候,已经怀疑到这个问题了,二审特别在庭审时候问询双方,“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建房的法律关系”B说:有,但没有合同,A说:没有,从来就没有过,这怎么能推论出有合作建房合同存在的事实? 当然,一审法官可能也是文字高手,原文表述是,存在改建纠纷,它以改建纠纷来移花接木来改建事实,存在纠纷并不等于存在事实,我们要求当事人举证,一审法官认定事实也需要举证的。

2、别墅区作为高端小区,是全盘规划审批的,绝对不允许业主自己改动和加建,身为法律人都知道,没有规划局的审批,加建那是违法的,这是基本常识,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更应该要求B去举证,证明这事是合法的才行。

一审判决书的逻辑,认为A陈清泉20万元的请求是:“不要拆除改建的房屋和要求继续施工”,因此支付后,主张退还依据不足。这个观点完全就是支持违法改建呀!不得不说,一审法官非常大胆!

本案一审还有非常多的错误,但本代理人认为,违背了法治精神的一审判决,追究那些细枝末节根本没有必要,法律始终要保持正义,请求二审法院,严格把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审查。千万别支持第三人到别人房屋上去非法改建,千万别让明目张胆非法改建房屋的保护伞继续获利。

法律总该在关键时刻,彰显法制的力量。请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

上诉人(A)二审代理律师

唐红炬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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