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享受中介服务又绕过中介签合同? 如此“跳单”要赔钱

 紫微o太微o天市 2020-07-17

     今年上映的电视剧《安家》中有这样一个桥段,剧中孙俪饰演的房似锦大费周章为饲料大王林老板找来了心仪的房源。但林老板却“跳单”了,背着房似锦私下与房主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让房似锦白忙活了一场。

艺术源于生活,大家看到这样的桥段并不会感到陌生。对此,民法典第965条明令禁止了“跳单”行为。

案例

看房后百般推脱,实则想“跳单”

2018年10月,我市某案外公司将一处位于渌口区的厂房,委托给原告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对外出租。

去年4月,被告黄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查询到了上述房源,遂联系经纪公司。之后,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带被告黄某现场看了房源,并进行了介绍。黄某表示,对上述厂房比较满意,但仍需进一步考虑。

当天,经纪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受托租房协议》,其中明确约定,签订本协议后,黄某或其直系亲属、单位、领导、朋友、同事、股东、合伙人、员工、陪同人员等,如未通过经纪公司而与业主私自接洽并租赁,将视为黄某违约。如出现上述情况,黄某承诺自愿赔偿劳务佣金,并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事后,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与黄某进行联系,黄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

去年8月,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为上述厂房还在招租,于是带着其他客户前去看房,但此时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已进驻在此办公了。同时,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还发现,黄某也在此地办公。

原来,科技公司已于去年6月与上述某案外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

至此,经纪公司认为,黄某的行为明显是“跳单”,遂将黄某与科技公司起诉至了天元区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佣金以及违约金。并且,经纪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协议、黄某确认满意的视频以及一份由黄某代表科技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署的《受托租房协议》合法,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的行为属于上述协议中禁止的“跳单”行为。所以,黄某和科技公司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违约金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黄某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驳回黄某的上诉。

解读

法律不支持违反诚信的行为

天元区法院员额法官龙平介绍,“跳单”这一词并非专业法律用语,这是一个中介行业内的俗称。当下,虽然法律尚未明确禁止“跳单”,但法官仍可以通过社会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以及自由裁量权,对“跳单”行为进行判罚。

“但没有法条依据时,容易引起争议。”龙平告诉记者,目前,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为了不付或者少付服务报酬,绕开中介人私下成交的行为并不少见。法律不支持违反诚信的行为,所以民法典第965条应运而生,让今后类似的案件有法可依。

龙平表示,“跳单”类案件中,中介方的举证一直比较困难。加上“跳单者”会用各种方法逃避责任,例如让第三方出面看房或购房。

“本案中,经纪公司之所以能够胜诉,很大的原因是举证充分,但我并不建议全盘学习这种举证方式,因为获取其他公司《销售合同》这一做法存在侵权风险。我建议中介方在提供服务时,最好能签订书面的协议,并采取双方都认可的途径,对整个服务过程进行留存。”龙平说。

龙平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寻求中介服务时,应尽可能地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企业。同时,不要尝试“跳单”。虽然民法典第965条只规定了“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中介合同中往往都有“跳单”违约条款。例如本案中的黄某,就为此承担了违约金。

民法典条款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谢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