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尤甚。所谓的法治社会,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规制人的社会行为。而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民法典无疑是重要的。 在民法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核心概念。就像有的教科书中描述的那样,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事实上,法律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制,即人的行为就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按照《民法总则》第134条的规定,法律行为分为三大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决议行为。这既与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关,又与意思表示的方向有关。例如双方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意思表示的方向性的区分。当然,民法最重大的社会意义在于平等在私法中的发现。但是,民法上强调的平等是每个人意志自由,所以,平等是与自由相关,无自由,即无平等。而这里内涵的逻辑在于,意志自由——行为自由——平等实现。这是平等在民法中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男女有别,财富悬殊,平等不可能是现实的。
生活丰富多彩,法律却不能随着生活而改变。因而,法律总是在用过去的规则规范未来的行为,这就是矛盾之所在。我总会觉得法律不够用,这不是错觉,而是事实。但谚语有云“万物皆有裂缝,光才照得进来”。对于法律缺陷或者漏洞,要想办法通过学理解释(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使坏事变好事。生活毕竟也是要靠经验的,而经验都是由过去的事实形成的。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不是站在中国看世界,而是站在世界看中国!这样我们才会有大格局,这才能融入到世界秩序之内。我们的生活事实上没有那么多的“特色”,别人走过的路,对于我们后来者都是有借鉴的意义的。当然,我不是否认创新,例如,就有人评价《民法总则》“守成有余,创新不足”。其实,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生活,我们就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民法典一定是被需要,才能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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