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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笔记】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尤甚。所谓的法治社会,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规制人的社会行为。而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民法典无疑是重要的。

在民法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核心概念。就像有的教科书中描述的那样,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事实上,法律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制,即人的行为就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按照《民法总则》第134条的规定,法律行为分为三大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决议行为。这既与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关,又与意思表示的方向有关。例如双方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意思表示的方向性的区分。当然,民法最重大的社会意义在于平等在私法中的发现。但是,民法上强调的平等每个人意志自由,所以,平等是与自由相关,无自由,即无平等。而这里内涵的逻辑在于,意志自由——行为自由——平等实现。这是平等在民法中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男女有别,财富悬殊,平等不可能是现实的。


人的一生,关键之处在于为两个法律行为,其一为结婚,这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决定以后的生活能否幸福。尤其是在离婚高企的今天,婚姻越来越来成为我们生活幸福重要因素;其二为遗嘱,这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但是法律后果却产生于死亡事实的出现。这决定多个子女能否安宁的和谐共处(一个子女例外)。


此外,法律对我们行为会做出评价,也会给出评价之后结论。例如,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均是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上评价。例如,《民法总则》第155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此推论下来,被撤销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婚姻关系也应该是是自始无效,果真如此,原来的婚生子女可能就变成了非婚生子女,这岂不是人生的一大悲哀?不过还好,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承担同样的法律义务。但是依然有人的身份减等的嫌疑。

 生活丰富多彩,法律却不能随着生活而改变。因而,法律总是在用过去的规则规范未来的行为,这就是矛盾之所在。我总会觉得法律不够用,这不是错觉,而是事实。但谚语有云“万物皆有裂缝,光才照得进来”。对于法律缺陷或者漏洞,要想办法通过学理解释(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使坏事变好事。生活毕竟也是要靠经验的,而经验都是由过去的事实形成的。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不是站在中国看世界,而是站在世界看中国!这样我们才会有大格局,这才能融入到世界秩序之内。我们的生活事实上没有那么多的“特色”,别人走过的路,对于我们后来者都是有借鉴的意义的。当然,我不是否认创新,例如,就有人评价《民法总则》“守成有余,创新不足”。其实,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生活,我们就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民法典一定是被需要,才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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