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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吗?一定不是。

 天涯军博 2020-07-21

    最近这两个月特别特别的忙,老百姓法制意识逐渐提高,大多数都会选择去法院说理。但是也能感受到面对法院判决的不符合自己心意时,老百姓是多么失落!

    所以在去法院之前一定要记住一句话:法院是讲证据得地方。

    我认为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是说理的地方!”

    从以下案例看证据得重要性。

一、“怀孕B超单”让丈夫在三天之内取保出狱。

    好朋友的妹夫,高速闯杆被定盗窃罪。

    首先,这个案件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偷逃得高速费连同罚款不足5000元,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我判定肯定不是盗窃罪。我的法律意见书首先阐明了这一点,但是因为该区检察院已经有案例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过,所以单纯这个依据还不够。

    第三,我了解到她刚怀二胎不足三个月,老大还不足三岁。因此我又准备了怀孕B超单和老大的生育证明。

    我跟警官约的第一天下午五点去递交资料,第三天一早丈夫就出来了。

    后来我总结:怀孕B超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证据的重要性。

二、“商标查询记录”让企业免除了图片侵权的的赔偿责任。

    目前,图片侵权多数的做法是将图片进行公证,99%都是胜诉的。

    原告方公证的图片所在网站域名的主办单位是我的委托人。但是我发现网站的内容与我的委托人是无关的,于是我通过工商局网站和商标网站查询到网站显示的内容所属的公司及商标证明。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原告方撤诉!

三、“与交警队之间的录音记录”成为停车费案件和解的关键。

    好友的车被交警队拖走8个月一直未通知,好友通过122报警才知道车被拖走,打交警电话,交警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拖车要告知你”。后在协商的过程中,交警又表示打过车主的电话,未打通。

    停车场要求缴纳8000元的停车费,好友拒绝,发生争议。

    这个案件交给我代理,立案法官处处为难,立了6次才立上案。

    立案之后, 开庭三次,调解结案,我从第一次就表明我要调解的态度,我也知道国家机关最忌讳被人告并且败诉的。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3000元调解撤诉,撤诉时按照停车场的标准已经发生11000元的费用。

    与交警队协商过程中,警官说:“我拿了一本法规,没有说我要通知你当事人的,虽然我同意与你调解,但是“此风不可长”,停车位这么紧俏,人人都乱停车,我们怎么管理。”

    我心中对胜诉还是有把握的,我也知道《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明确做了规定,而且我们也有交警队的录音记录。

    但是我没有跟警官有任何争执,案件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才是关键。

    没有证据,对案件的发言权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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