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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的新颖性问题

 鞅牛 2020-07-22
张佳星 2019-05-27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可见,从新颖性的基本概念能够看出,影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因素主要在于两方面,即现有技术和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文件。

本文将主要针对上述影响因素、通过具体案例对新颖性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解析一】

申请号为200910000880.1,名称为“环境光辅助的液晶显示器及照明装置” 的第90974号复审决定书中指出:

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环境光辅助的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包括液晶面板(相当于“显示单元”)、光源(相当于“具有原始输出光源的背光模块”)、导光板、扩散部和反射部,液晶面板中具有多个液晶像素,光源发出光线通过反射部向液晶面板提供背光,为了解决背光在不同位置上亮度不均匀的问题,在反射部的背对光源的另一侧(即右侧)设置有开口,开口处设置集光透镜,可以接收环境光,所接收的环境光通过导光体到达导光板的左侧部分,从而使得导光板中经反射部、扩散部后到达液晶面板,由观看者看到的亮度更为均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主要在于:(1)自然光提供辅助光源从而液晶显示器为环境光辅助的液晶显示器;(2)集光板和导光装置均位于机壳外且导光装置贯穿机壳上的穿孔;(3)集光板和导光装置的具体结构限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了有效收集自然光以减少液晶显示器耗能的有益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1]

上述案例主要从影响新颖性的因素之一“现有技术”角度出发,通过将本申请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单独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得出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案例解析二】

在申请号为201110178148.0,名称为“半导体存储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的第96533号复审决定书中,针对权利要求1,合议组分析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引线框架,以从所述载置部及所述粘接部的至少一方朝向所述树脂模铸部的大于等于2条的边延伸的方式形成有多个延伸部”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前述引线框架在前述粘接部中,进一步仅具有第1延伸部,该第1延伸部延伸至前述树脂模制部的与前述插入方向侧的面不同的面”的上位概念,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从基板粘接部22有2个连结部23(延伸部13b)朝向树脂模铸部的2条边延伸”(参见说明书第54段),即是如对比文件1附图3所示,粘接部22有2个连结部23(延伸部13b)分别朝向插入方向侧的面和与前述插入方向侧的面不同的面,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不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前述引线框架在前述粘接部中,进一步仅具有第1延伸部,该第1延伸部延伸至前述树脂模制部的与前述插入方向侧的面不同的面,且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

本案将本申请权利要求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对比文件进行单独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该对比文件不能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案例解析三】

申请号为201410173438.X,名称为“太阳能电池专用成形材料及制作方法” 第135705号复审决定书,主要针对“包含用途、效果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成形材料相同,而对于相同的材料而言,具有同样的性质和性能,当然能够应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由此,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3]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包含用途、效果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时,应同时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效果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这将会影响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判断。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每个案件的侧重点不同,也要综合分析相应的情况。

【启示与思考】

上述案例,分别针对主要影响因素在新颖性判断过程的具体应用进行了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颖性判断过程中,要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应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进行单独对比,并且每份文件逐一对比。

此外,新颖性判断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则”,即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涉及的“上、下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等均为新颖性判断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形,而在实际应用中,要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而利于进行准确判断。

在新颖性判断过程中:首先,要判断对比文件是否为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其次,将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单独比对,判断二者是否属于实质上相同;再次,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最后,仍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上述条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总之,在新颖性判断过程中,应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新颖性的规定出发,重点分析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是否实质相同,同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定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


【参考文献】

[1]第90974号复审决定书

[2]第96533号复审决定书

[3]第135705号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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