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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10个点可以这样考

 YS流浪 2020-07-22


Hi,我是风暴羚羊

步知公考行测主讲老师

昨天,2020年西藏省考公告(第二批)正式发布啦!招录共计56人,50个职位!以下是目前各省份省考公告发布情况:

参加了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应该还记得当时发布的行测考试大纲中,常识部分较往年有一些特殊的新变化,当时很多考生都很紧张,不知道常识会如何变。为此当时我还专门写了一篇“独家:2020国考大纲改革新变化大解读!”,重点分析了大纲中的细节变化。

今天,我们再回头来看2020国考的常识题,以地市级试卷为例,当时的分析还是很对的。地市级共考20题,虽然没有2019年国考那么多法律题,但依然考了6道和法律相关的考题,其中有2题不是纯考法律,而是和政治综合考查。比如下面这道题。

[2020国考]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B.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C.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

D.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

解析:

A和D,侧重考查法律知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A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条款可知,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集体土地所有权。D不正确。

B和C考查的是考生对政策文件的了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还指出:“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B、C正确。

要选出错误的一项,故答案为D

另外考了2道政治和5道时政题,然后是2个科技成就、1个人文、4个生地物化的常识题。由此可知,尽管大纲中的描述有变,但常识考查范围和以往还是相似的,但政治占比相对来说有所增加,需注意。

此外,“法律”虽没写在大纲中,但依然要做好复习,6道法律题,占比并不小。就2020国考地市级试卷来看,依然是重点考查考生对宪法、刑法、诉讼法等的掌握程度,还考查考生对新法的了解,如去年就考了2018年才实行的《英雄烈士保护》的一道题。

[2020国考]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是:

①英雄烈士近亲属

②检察机关

③当地人民政府

④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

A.②④

B.①④

C.①③

D.①②

解析: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主体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和检察机关。故答案为D

宪法、刑法等考了很多年,不同年考得都不一样,知识点范围又广,不好猜会怎么考,最好的准备就是多读相关法条,平时做过的题要记住其相关法律知识。

而新法的考查方向,从行测的角度能命题的点来猜,还是有希望能提前做好准备。比如上面这道题中的诉讼主体,是比较好出题的,这条条款之前我也在直播课上和学员们强调过。

今年的话,现在最热的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共有1260条规定,都要背住记住,这肯定是很难的,但最好可以全面读一遍,有一个基本印象,毕竟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往年都考过相关题。然后重点可以记一下的是一些你认为可以作为行测出题点的,就提前储备着。我这里先给大家做个示范,选了10条比较适合出题的。

第1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比如,出一个和赠与有关的具体案例,需要判断胎儿的民事权利。

第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比如,有一个选项直接提到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需要判断其内容是否正确。

第3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比如,将四年和二年混淆在一个选项中,需要能做出准确判断。

第4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比如,选项中的描述是“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这是一个干扰项,因为《物权法》中的原规定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新旧对照也需要了解,可以专门取这些点来出题。再比如第5条,是《民法典》中新增的3条。
第5条

新增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新增2: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新增3: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6条

原法中关于“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在《民法典》中,除有原表述相关内容,另增加了“民事主体的隐私权、人格权”这2个概念。

并新增“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2条。
 
比如,出题时可以从“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个点设置选项。
第7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比如,选项是一个具体案例,约定定金数据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8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比如,某个选项的案例中提到 “未经同意就公开他人行踪信息”,这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9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比如,选项中提到,男方父亲遗嘱中确定只归男方的财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第10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比如,选项中分析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遗嘱人后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了遗嘱”,这一点符合规定。

上面这10条,并不一定是最重要的10条,但都可以作为出题点。大家在阅读法律条文时,死记硬背肯定会比较痛苦,也很难全部记住,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

那么我们就可以退而求其次,既然常识题也大多是以案例为主,那么阅读时,就可以从“这一条可以怎么结合案例出题,会在哪里设置考点”等,边看边猜边想,说不定可以记得更快记得更多。

作者丨风暴羚羊  编辑丨陆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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