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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比何以琛的小胡律师阐释新上线《条例》

 心理医生金兆丰 2020-07-23

  作者:小胡律师   编辑:夕瑾

不要滑走,文末有彩蛋喏~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上线”,在原来的基础上,有哪些方面做出了调整和改动呢?对于医护人员,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下面,让我们跟随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胡莽律师的步伐,一起就《条例》对医护人员产生的新法律风险,进行解读和阐释,供大家参考。
一、人民调解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旋律
在医患纠纷中,预防与处理应当并重,应规范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依照责任,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强调新闻等媒体部门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法律规定有利于患者维权,节约司法资源,可让医疗机构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提升医疗质量。
三、新闻部门应当正确引导公众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该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主要包括:

     (1)现有的医疗技术尚未认识到的疾病原理,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需要注意的是,在“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其中有过错的,也不能全部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对患者提出的关于就诊问题应当耐心解答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高风险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案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七、“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患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敲黑板,划重点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九、健全投诉接待制度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十、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听完上述颇为“接地气”的解读,大家是否对新《条例》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呢?大家在医疗工作和业余生活中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加胡律师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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