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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同时存在,哪种继承方式优先?

 胡开盛律师 2020-07-23

导读:从实务判例来看,在遗产继承中,有可能同时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多种继承,当多种继承方式同时存在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一种?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刘某桂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刘某德、母亲张某燕有一套房产(面积66.8平方米)。2003年3月12日父母在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要求该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2008年2月18日,母亲因病去世,后父亲与原告共同生活五年,由原告照顾其生活,直至父亲去世。

因房产继承问题,原告与各被告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公证过户。另外父亲去世后留有存款等11万元,也应当一并继承分割。

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按照遗嘱由原告继承位于某地的房产(面积66.8平方米),现值约16.7万元。依法继承、分割父亲存款约11万元。

被告刘某喜辩称: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房产(面积66.8平方米)是其父亲的房产,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其父母与原告办理房产公证时其与其它三被告均不知情,过了好几年才知道。其父亲住院时兄弟姐妹都出钱了。父亲的存款40000元和抚恤金75959.14元由其保管,其与被告刘某成年纪大,参加工作早,对家庭付出多,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

其他被告未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民法典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诉争的坐落于某地的房产系刘某德与张某燕的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3月12日刘某德与张某燕各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桂继承,该房应归原告刘某桂所有。

刘某德与张某燕留下的存款43433.14元,因刘某德与张某燕未留下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刘某成、刘某喜、刘某欢、刘某梅、刘某桂作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刘某喜和刘某桂对二位老人照顾较多,综合全案考虑,在法定继承部分适当给原告刘某桂、被告刘某喜多分,故刘某喜、刘某桂对刘某德和张某燕的存款各占23%的份额即9989.63元。刘某成、侯某欢、侯某梅对刘某德和张某燕的遗产各占18%的份额即7817.96元。

抚恤金72526元,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是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而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但可比照遗产进行处理。在具体的分配方面,参照上述比例。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位于某地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桂所有;原告刘某桂和被告侯宝喜各分得继承款9989.63元、抚恤金16680.98元,被告刘某成、侯某欢、侯某梅各分得继承款7817.96抚恤金13054.68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即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父亲刘某德、母亲张某燕的夫妻共有房产,二人于2003年3月12日办理了遗嘱公证,指定该房产由原告刘某桂继承,因此遗嘱继承优先,该房产应当归原告刘某桂一人所有,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刘某德与张某燕留下的存款43433.14元,由于未留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原、被告均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民法典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遗嘱,指定全部或部分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特定人员继承。遗嘱继承能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扶养人是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从上述的法律条款的内容分析,当多种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的顺序为:

一、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因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尊重契约是法治之本,并且扶养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更能体现遗赠人的个人意愿。

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规定的内容执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当然,多种继承发生冲突的本质是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处分上的冲突,如果不是遗产处分上的冲突,各种继承可以在同一继承关系中同时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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