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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了,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原因很合理!

 胡开盛律师 2020-07-23


导读: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提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就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协议离婚时的必备文件之一。但是,有的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却反悔了,拒绝办理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能否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李某东、鲁某艳于2015年12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未就财产进行处理。涉案的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89.05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共同共有。

诉讼过程中,李某东申请对上述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公开市场价值为1020000元。李某东已预付评估费4200元。案涉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登记于李某东名下,在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价值为20000元。

鲁某艳、李某东曾于2012年11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包括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归鲁某艳所有,后李某东反悔,双方未能成功办理离婚。

李某东于2016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房屋估价950000元,车辆60000元,合计金额1010000元。具体分割方式:房产归鲁某艳所有,折价给李某东,车辆归李某东所有,折价给鲁某艳。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位于某地的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且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故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现双方已经离婚,因离婚时未就该房屋进行处理,故李某东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鲁某艳辩称双方曾于2012年11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离婚后归鲁某艳所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案中,双方于2012年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未协议离婚,李某东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鲁某艳的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因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1020000元。鉴于双方均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法院依据结合房屋的现状,确定房屋所有权归鲁某艳,由鲁某艳对李某东做出补偿,补偿金额为510000元。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坐落于某地的房屋一套归鲁某艳所有,李某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鲁某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鲁某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东支付房屋补偿款510000元;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归李某东所有,李某东补偿鲁某艳折价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相反的证据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东和鲁某艳在婚内曾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包括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鲁某艳所有,但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且李某东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不愿意执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据此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并做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上述法律条文内容分析,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最终未办理协议离婚的,一方反悔不愿意执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就视为没有生效,这么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也合理,有的当事人为了达成协议离婚,往往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甚至是巨大的让步,但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对方也可能反悔不愿意离婚,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后续的诉讼离婚中仍然有效的话,这对做出让步的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相当于即做出让步,也未能如愿快速离婚。

并且,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理论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附的条件就是协议离婚,如果协议离婚未成,所附的未成就,离婚协议当然也不能生效。

当然,这一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财产分割条款不涉及身份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离婚的,视为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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