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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的举证倒置

 时宝官 2020-07-23

从字面上看“举证责任倒置”由“举证责任”和“倒置”两部分组成,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个已经广为人知的通俗说法是“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案件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来,其就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那侵权中哪些情况适用举证倒置呢?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两种常见的情形:

一、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

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因而被告是否有故意和过失不再是诉讼中证明的对象。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原告应对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有污染行为、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对他主张的免责事由(污染是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是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或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负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原告一般难以证明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为了提高原告求偿的成功率,《侵权责任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需注意的是,以上规定要求,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中,污染者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但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免除、减轻责任的事由本就应由污染者负举证责任,这属于举证责任的“正置”而非“倒置”。

二、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原告指控被告使用了其获得专利的产品制造方法,就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专利权人远离证据,无权擅自进入被告的企业,难以收集处于被告控制之下的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的证据。而对被告来说,究竟使用何种方法生产,自己最清楚,被告可轻而易举地提出证据来证明该项产品不是用专利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生产的。故我国《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样,本应由原告负担的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便转换于被告,由被告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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