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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的治理

 zhb学习阅览室 2020-07-29

《吕氏春秋》卷十四中的《必己》讲述了一个“竭池求珠”的寓言,原文为:

宋桓司马有宝珠,抵罪出亡,王使人问珠之所在,曰:“投之池中。”于是竭池而求之,无得,鱼死焉。

这则寓言,原本是说祸福相倚(原文称:“此言祸福之相及也”)。后来,有人将其与《吕氏春秋》卷十四中的《义赏》所说的“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相联系,说“竭池求珠”是一种短视行为,并导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实际上,“竭池求珠”这种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的行为并非人类本性使然,人类是否选择类似行为随外在条件而变化。

现代经济学上有一个著名的“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讲述的就是这个问题。

1968年,美国生物学家贾瑞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论文,题目叫作《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说的是:在英国中古时期,存在一种公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然而,差不多所有的牧场最终都废弃了。原因说起来并不复杂:由于牧场土地产权缺乏界定,不明晰,可以无偿放牧,所以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然而牧场的承载量是一定的,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因过度超载而成了不毛之地。

这一理论很快被经济学家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们引用。他们认为,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对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因此“公地悲剧”的表现形式多为对公共品(Public Good)的肆意掠夺式使用。

按照诺思(Douglass North)、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等新制度经济学学者的观点,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首先必须实现资源产权明晰化。产权不明晰产生了一些独立于市场体系之外、不受市场规则约束的外部效应。非市场化的结果,再加上“经济人”的自利性引起的短视行为,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其途径是将公有产权中的非排他性产权转向排他性产权。对可明晰产权的资源,应当确定和实施专有的、明晰的产权,这样,独立的行为者利己的行动将足以保证产生高效率的结果。

在一些情况下,对于公共品或资源的使用者而言,产权制度安排不同,人们在决策中是否选择短视的行为是不同的。如果人们拥有产权,就会长远安排自己的行为;相反,如果人们不拥有产权,或者所拥有的产权缺乏保障,则会采取“杀鸡取卵”或“竭泽而渔”的行为。

不过,产权明晰不等于“私有化”。公地悲剧能更容易地推导出私产确立的合理性。于是,最近几年被流传很广而且极具迷惑性的观点,即认为中国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为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而公有意味着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就是说所有权的主人不能追溯或量化到具体人头。所以,他们提出,要明晰公有产权,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确定所有权人,也就是要搞私有化。

我个人对私有、公有并无任何的偏见,只是觉得那种将产权明晰等价于私有化的观点有些似是而非。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曾经说过,公地悲剧的分析,虽然让人们了解产权明晰界定的必要性,但减少了人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进而无法解释人们为何加入共同体,也忽略了产权界定后如何保障权利的有效实施。很容易想象,没有秩序监督的产权划分,产权所有者相互都有动力去侵犯另一方的权利。

事实上,单就产权界定问题而言,更为重要的是除所有权之外的产权(不等于使用权)的界定。所有权在名义上归谁所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使用者是否拥有专有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如果这些权利界定确切,并能够保障实施,则资源利用效率必将大为提高。来自陕西某地的一则报道说,那里将荒山坡都承包给了农民,农民拥有50年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间,得自荒山的收入归农民自己所有。于是农民们一改往日粗放经营、过度放牧的做法,开始注意保护荒地上的草情,根据草量多少来放牧。这不仅延缓了以往草地的退化和荒漠化的速度,而且昔日荒凉的山坡逐渐现出遍野的翠绿。实际上,在荒山坡产权变换的前后,土地的所有权在名义上都是归集体所有,但土地的利用效率却在产权转换之后大大提高了。

界定产权并非解决“竭池求珠”式公地悲剧的唯一途径。提出公地悲剧的哈丁本人就曾说过,他的理论经常被人误读,应该改名叫“缺乏管理的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Unregulated Commons)。哈丁认为,如果对公地加以管理,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哈丁曾经提出三种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强管理(Regulation)、污染者承担(Polluter Pays)原则和私有化(Privatization)。

而今主流的公地悲剧解决之道,大致在哈丁总结的几条之中,归结起来不外乎政府与市场这两种解决办法。

不过,2009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也是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通过对鱼类、草地、森林、湖泊和地下水等公共资源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大量研究发现,某种社会规制机制可以让公地运作有效。

基于这些实例分析,奥斯特罗姆提出了“第三条道路”,即在政府与市场之外自我组织起来的社区,也就是说,公共资源的占用者自己设计基本操作规则,创立各种组织对他们的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并参照他们以往进行规则制定的经验,以及随着公共资源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他们的规则。

例如,纳米比亚将很小比例的大象变成旅游中的狩猎资源,然后用狩猎收入来加大对大象的保护以及对潜在狩猎行为的防范和补偿。如果大象进入居民领地,践踏庄稼,那么大象的受益权将同该居民分享。在没有这一互动和分享的机制前,居民倾向于用猎枪将闯入领地的大象当场击毙。

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公共资源占用者自主治理的8项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有权从公共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2)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和)资源单位数量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或(和)资金的供应规则保持一致。(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责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上述原则实际上是一些条件,它们有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资源、保证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使用的规则的成功原因。这些原则能够影响激励,使占用者能够自愿遵守在这些系统中设计的操作规则,监督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并把公共资源的制度安排一代一代地维持下去。

(作者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研究所副所长)

刘正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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