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全民惊悚、愤慨的“不合格疫苗事件”还没有最终处理结果。但是,这两天,又出现了一件沸沸扬扬的事件。 01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高铁G334次列车上,一男子霸占别人的座位还对前来劝阻的乘务员各种胡搅蛮缠,视频发到网上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从而被人称为霸座哥。 霸座男对于此事是沾沾自喜的。 请注意凌哥圈出的“又”字。可以看出此人有多劣迹斑斑。如果不是现在科技发达,有视频为证并且可以网络传播,真不知道这样的渣男会横行霸道多久!! 霸座男最终迫于舆论的压力,通过视频进行了道歉。 真的很有诚意吗?错!!请看蓝色文字!他认为这仅仅是违反了社会公德,而没有触及法律! 幼儿园孩子都知道“排排坐,吃果果”的规则,而作为一个有着“博士”头衔的人,却没有意识到车票中涉及的“销售合同”的法律常识,一定是读了一个假博士! 2 其一 其二 3 “霸座男事件”中,乘务员和乘警介入了事件,但是无效。现场处理是: 乘务员只好先将女孩安排到商务座车厢暂作休息,说等和男子沟通好了再让女孩回来。但是直到女孩到了站,乘务员与男子的沟通依旧无果,女孩最终都没有坐回自己的座位。 8月23日,济南铁路局回应“男子高铁霸座”事件称,涉事男乘客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目前,济南铁路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如有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注:以上三条均复制自权威媒体) 4 两三年前,凌哥在桐乡某医院排队付钱,有个插队的,被我说了“去后面排队吧”,结果就像是发了疯一样和我吵。但是,里面收费的工作人员却先收了他的钱。 5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但是因为公共资源毕竟有限,所以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来分配这些资源。 公共交通工具上指定座位,公共场所排队,都是官方安排或者民间自发的资源分配手段,否则就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公权机关有义务维持公共秩序。国家以法规法律的形式维护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7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而更严重的是刑法中所指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6 列车上这个小姑娘,尽管被安排到了商务座,但是,她的公共权利得到支持了吗?没有!只是列车乘务员动(滥)用权力给小姑娘“升舱”,其实是让自己少了一个麻烦:用商务座安慰了小姑娘,避免了与霸座男的过度交涉。(但是,如果商务座正好满员了呢??)报道中未见到乘警有什么具体做法。如果乘警只是附和着劝说,从“执法”的层面来说,则是不作为。 第二个视频中,因为车厢设施坏了,乘务员让乘客“往前走”,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措施,没有为失去座位的乘客安排好具体的座位,导致乘客占了卧铺位,从而引发了纠纷。 凌哥在医院被插队,凌哥尝试维护自己的公共权力,但是收款人员却先收了插队男的钱。凌哥的公共权力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反而受到了收费人员的落井下石!收费人员的做法也是给自己少了一个麻烦:如果先收凌哥的钱,就是进一步激怒插队男,说不定惹祸上身。而凌哥文质彬彬的样子,估计也不会把事情闹大。 济南铁路局的结论“属于道德问题”的结论有何法律依据?乘客(实名)购买了有座票,就是相当于和铁路方面构成了“租用座位”的契约关系。凌哥去租了一套房子,结果发现那房子被他人强占了,这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如果再上升一个级别,凌哥购买了一套房子,结果发现被人强行霸占还不肯搬走,这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济南铁路局在下结论之前,咨询过法律人士吗? 到目前为止,只有济南铁路公安局作出了合理的回应。但是,这依然是事后干预。 7 这个世界不是缺少规则,而是—— (摘自:“我”为什么要在高铁上欺负一个小姑娘) 无论为了自己的权利抗争,还是伸张正义,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的尊严。 这个世界不是缺少正义,而是有正义感的人在当场得不到在场的公权力的及时支持,以至于正不压邪!! 所有的后续弥补性工作,都只是挽回公权力的面子、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有正义感的人,现场得不到公权的支持,事后又长时间折腾,可能再也不会扶老太太了。 凌哥英语 有态度的英语老师 您可信赖的研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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