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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dy53wiuq5i6 2020-08-0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秦川(一审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xxxx
电话: 186xxxxx82
被上诉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女,该公司员工
电话: 010-84849555

上诉人李秦川因起诉中信出版社就《博弈思考法》侵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2017)京0105民初6060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此判决存在严重逻辑缺陷,
1) 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署名翻译哪怕一句真正的原始译文,所提供仅为出版后文字修改了几个词而已,甚至保持了出版格式,而且这几乎是任何翻译无法达到的,更不用说刚毕业没几年的年轻人;其中证据中提到的试译稿从未向上诉人公开过一句。而且这一要求自起诉之日起,一直要求上诉人所委托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追踪,但到判决之日均没有任何回应。另据翻译同仁反应,国内有去重改编这一行业,从业人数甚至超过翻译人数,正好符合了本书的整个出版过程。
2) 未经过任何专业翻译校对审核。
3) 通过上诉人委托律师高文律师事务所提交法院三个驳斥被上诉人的重要证据文件,在庭审中可能并未被考虑,至少高文律师事务所寄回的文件中缺少这三个文件。
A. 驳斥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说明上诉人翻译不符合出版标准的文件,文件名“《博弈思考法》内容对比”,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据36条中的前10条进行了驳斥,已经完全可以说明问题。其中已经明确所出版内容有两处严重翻译错误,而且整体是在上诉人的译文基础上改编而成。
B. 文件名“QQ聊天记录的梳理及质证意见2017.11.16”,提出了对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据的质疑,包括其提供合同及证明上同一个人签名的不同,以及被上诉人所谓的退稿发送邮箱是上诉人十多年不用的邮箱这一严重问题,而被上诉人有与上诉人交流的常规邮箱地址。
C. 文件名“对中信出版社《民事答辩状》的答复”,明确说明中信属于恶意退稿而非合理退稿。其中所提到的聊天记录及旁证聊天记录均经过北京长安公证所公证,并由高文律师事务所提交一审法院。
4) 民事诉讼状已经明确并有中信出版社快递单为证,中信委托上诉人翻译的开始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包括《Game Changer》(《博弈思考法》)和《Mobile Magic》两本书,但合同日期是2014年6月17日,实际签署是在上诉人休假期间的2014年7月,在中信出版社办公室。到交稿日期2014年9月20日,合同签订历时5个月,翻译共历时7个月,而且这七个月中每天翻译时间超过10小时,甚至12小时或更多,而且期间每本书分四次将译文发给编辑确认。而另外所谓的两名翻译试译是2015年7月12日,合同签订是2015年8月1日,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实际交稿的最后日期是2015年10月底,如果属实,则合同签订用了仅用了18天,翻译时间仅3个月,而且各自还有各自的工作。期间2015年8月19日朱虹聊天记录是“已经在编”而非“在翻译”。另李琛发送修改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即说明上诉人的译文,首先经过第一责任编辑陶鹏确认,第二经过第二责任编辑李琛确认,否则根本不可能签订委托翻译合同并出具补充协议。而李琛在2015年底李建科接手之前对未能出版的答复是“人手不够”,而非翻译质量问题。
5) 自原告2016年9月22日通过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函到朝阳法院2019年4月29日出具一审判决书实际时间超过两年,据高文律师事务所通知,其中第一次庭审2017年12月21日,但并未出具判决书,而第二次庭审是2019年1月14日。是否存在庭审违规行为?

因此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定性质不当,从而请求贵法院对此案进行重申,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并依法判决:
1)被上诉人版权侵权成立,
2)被上诉人全部收回并销毁已经出版且尚未销售的《博弈思考法》(书号:ISBN978-705086-6380-7),并对已经销售的按照国家合理版权标准给予上诉人赔偿。
3)被上诉人依据双方合同(合同号:ZD2613 (Game Changer)及合同号ZD2612 (Mobile Magic))支付上诉人翻译费19100元及延迟履约金38200元,共计57300元。
4)被上诉人在《光明日报》、《中国经济网》及相关网络与其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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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刊登《道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上诉人及其翻译老师尹宏毅的不良影响。
5)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维权合理成本及经济损失,其中诉讼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56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
6)根据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博弈思考法》及《Mobile Magic》两本书重新出版,署名为:尹宏毅、李秦川。
7)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象征性版权侵权费1元
8)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象征性精神损失费1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契机,净化文化环境,从而为我们的下一代营造积极诚信的文化氛围。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李秦川
2019年5月16日



















证据文件

1) 给中信出版社的律师函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 庭审情况及调解方案2017.11.21 (在第一次庭审前,而且上诉人明确通知委托律师,因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和解的态度而不调解,但开庭后并未出具判决书)
4)中信出版社文档整理 (提交法院的文件名《取证2016》已经过公证)
5) 被告提供的证据
6) 对中信出版社《民事答辩状》的答复
7)《博弈思考法》内容比对
8)上诉人署名的翻译出版物《哈默手稿》、《辜鸿铭讲论语》(均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参考资料》用“美国智库报告:《展望2030:后西方世界的美国战略》”
9)QQ聊天记录的梳理及质证意见2017.11.16(1)
10)《 game changer 》翻译稿
11)《game changer》封皮翻译稿
12) 李秦川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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