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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让与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

 法律经验库 2020-08-03

债权转让纠纷指的是债权让与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一种纠纷类型。在该类纠纷中,债权让与人因将标的债权通知债务人而使得转让行为生效。那么在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权受让人是否必须作为当事人出庭呢?

债务人对标的债权产生争议是一种常见现象。因为大部分债务人在纠纷中都不具有偿还债务的主动性。由此也不少债务人就会在抗辩中提出债权转让不成立、债权转让违法或债权不需要清偿的其他事由。那么是否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这种主张,债权让与人即应当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呢?回答是否定的。

债权转让是否成立的关键是法院结合债权受让人通过相关受让的证据来证实的。此也是债权受让人具备诉讼资格的重要依据。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效力产生争议,实际系对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资格存在异议。那么债务人应通过相应的举证或质证来配合法庭进行关于债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调查,而非要求债权转让人出庭来解决。此好比在票据纠纷中,背书人与持票人的纠纷一般不需要出票人作为当事人出庭一样。

司法实践中,有的债务人故意通过申请债权转让人参与到诉讼中来以拖延法律程序。然而基于上述理念,法院一般对债务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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