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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分包不属于税务部门管征范围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0-08-04

标  题:

二次分包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写信人:

魏**

咨询时间:

2020-07-22

回复时间: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7-28

留言内容: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  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B) 某某专业作业工程服务队(C)

1:A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计税项目分包给B公司,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B公司的进项税抵扣3% 

2:B公司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条第1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条第9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款为销售额。B公司简易计税方式分包给C工程服务队,C工程服务队开具普通发票给B公司,B公司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C工程服务队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第一条: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C 工程服务队季度未超过30万未缴纳增值税。 

总结:A公司是否可以进项抵扣?B公司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B公司是否可以分包给C公司?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A公司取得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减。B公司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是否可分包不属于税务部门管征范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七)建筑服务。
 ……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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