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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2 每日一税】《纳税人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税转出》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402    每日一税】

纳税人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税转出

案例概况

       天津吉祥汽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1日购进价值1.17亿元的汽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1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增值税1170万元。2016年2月1日该批汽车存放库房因临近的化工厂爆炸全部损毁,该公司2016年3月份将该批次汽车抵扣增值税1170万元转出。问 天津吉祥汽贸公司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可否进项税转出。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可以抵扣。

       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天津吉祥汽贸公司因因临近的化工厂爆炸引起的汽车损毁,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天津吉祥汽贸公司误转出的进项税1170万元,会计上可以作进项税转出的相同方向红字分录冲回,税务处理因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补充说明资料并经其批准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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