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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之税会差异分析

 songsgt 2018-07-29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之税会差异分析

2018-06-21 09:26:18来源:亿企赢作者:赵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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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我们是不是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1、 原价100万的库存商品由于升级换代导致滞销,现在只能65万卖出去,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资产损失用专项申报吗?

2、 药店的药或者面包店的面包过期了,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资产损失用专项申报吗?

3、 商场失火,导致库存冰箱烧毁,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资产损失用专项申报吗?

……

要厘清以上的问题,我们就要分清“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会计上、增值税上以及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不同呢?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在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存货、固定资产等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税法上常用“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增值税方面,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是列举的,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属于正常损耗,需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例如,原材料运输途中合理的损耗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单价;如果属于财税[2016] 36号文提到的非正常损失,需将该项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转出的进项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把本文开始的问题分析下:100万的库存商品由于升级换代导致滞销,药店的药或者面包店的面包过期了,都不是管理不善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都不用转出。

商场失火,导致库存冰箱烧毁,如果是自然原因,比如雷电导致的火灾,属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进项税不用转出,如果是由于线路老化起因是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其结果不是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符合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因此也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进项税转出,总局2010年的回复如下:2009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所得税,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情形)、非正常损失(包括因自然灾害、或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重大案件造成损失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这个文件,我们再来分析下上面的案例:所得税上100万的库存商品由于升级换代导致滞销,药店的药或者面包店的面包过期了,属于正常转让、过期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清单汇总申报即可 

商场失火,导致库存冰箱烧毁,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管理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需要专项申报所得税前才能扣除。

以上可知,“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和所得税上的规定有很大差异,我们要把握好相关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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