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每日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政策有变化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36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政策有变化。现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随着 2017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文件,“年应税销售额”的判断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老政策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参考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二、新政策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参考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 小结:2018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判断标准需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思考:2018年2月1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登记一般纳税人时,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仍然包括免税销售额。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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