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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每日一税】《跨期资金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上)》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418    每日一税】

跨期资金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上)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83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几天,有不少老师咨询跨期资金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现将跨期资金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2019年1月1日向如意公司借款10,000.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7%/年,借款期限3年,双方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试分析如意公司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

       一、利息收入方的税务处理

      一般地,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需要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则如意公司2019年应收利息700万元、2020年应收利息749万元、2021年应收利息801.43万元,合计2,250.43万元。

     (一)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约定吉祥公司2021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2021年12月以前如意公司未收到利息,也未开具收取利息的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因此,如意公司2019年12月、2020年12月不需要开具收取利息的发票,不缴增值税。

      (二)印花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不需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合同约定吉祥公司2021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意公司2019年和2020年不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12月确认利息收入2,250.4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天,我们继续讨论利息支出方的税务处理。

       今日看点  

       1.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认时点。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思考:吉祥公司2019年1月1日向如意公司借款10,000.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7%/年,借款期限3年,双方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但由于吉祥公司2020年资金充裕,于2020年5月31日支付利息1000万元。如意公司2020年收到利息1000万元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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