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6 每日一税】
特例:这种利息收入可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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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般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从2019年起,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也可适用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将永续债利息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9年4月1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明确了永续债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
一、政策规定
1.作为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发行方和投资方须都为居民企业。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作为债券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投资方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句话总结: 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方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对应的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反之,投资方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对应的发行方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二、案例解析
案例01:吉祥公司2019年1月1日发行符合6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全部由如意公司购买,2019年支付利息500万元。有关永续债利息其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式。
根据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根据以上规定,永续债利息企业所得税可进行如下处理:
吉祥公司永续债利息支出500万元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意公司作为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吉祥公司永续债利息支出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意公司作为债券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意公司应给吉祥公司开具利息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案例02:吉祥公司2019年1月1日发行符合6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全部由王老五购买,2019年支付利息500万元。有关永续债利息其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式。
吉祥公司永续债利息支出500万元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王老五作为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吉祥公司永续债利息支出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王老五作为债券利息收入,依法按利息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王老五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给吉祥公司代开利息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今日看点
1.发行方和投资方须都为居民企业,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方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对应的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反之,投资方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对应的发行方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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