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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 天同快评

 江山BQ 2020-08-04

 天同律师事务所 张小健 张俊楠 曹琳 柏娜娜 马玉

2020年6月19日

合同的保全,学说上称之为债的保全。按照黄立先生在其《民法债编总论》中的定义,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制度。

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属于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债务人财产的多少及变动,在一定概率上会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任由债务人完全自由地处分其财产,并使偿债能力明显降低,则势必对一般债权人造成损害。故而,法律为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基此而生的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不当处分其财产时,债权人得通过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即债权人代位权,抑或当债务人对其财产为不当处分行为,债权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撤销债务人该不当处分行为,即债权人撤销权,以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回复,从而获得相应救济,此即为债的保全制度。当然,因债的保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债权人所为干涉影响第三人利益,则需课以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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