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丨某木制品加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时间变成水 2020-08-07


案情概况


2019年7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集聚区分局对辖区某木制品加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干式喷涂房5个(配喷枪5把),UV底漆喷涂生产线2条(配喷枪2把),UV底漆滚涂生产线1条(配喷枪1把),UV底漆线条真空喷涂生产线2条(配喷枪2把),水性面漆喷涂生产线1条(配喷枪1把)等,其中喷漆工序和木工下料加工打磨工序分别配套建设有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正在生产,工人正在从事木料切割、打磨、喷漆等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均在运行。但调漆室窗门处于开放状态,喷漆工作区部分窗户打开,喷漆房卷帘直接敞开未关闭。

 工人正在从事喷漆作业


喷漆房卷帘直接敞开未关闭

喷漆工作区部门窗户打开

处罚情况


该木制品加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结合台州市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对该木制品加工公司处33776元的罚款。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