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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未密闭收集处理导致VOCs无组织排放,一企被罚

 书洋康乐 2021-09-27

案件情况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碧水蓝天净土,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源头治理、夏季攻坚”VOCs减排专项检查组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对江苏今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宽幅车间调料间门窗未关闭,部分配料桶敞开,挥发性有机物正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宽幅车间调料间做好废气密闭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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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

江苏今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已下发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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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挥发性有机物是夏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该单位调料工序未配套安装挥发性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门窗也未密闭,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企业从事有废气排放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对于产生废气的环节,不仅要配套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此案告诫排污单位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切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旦触碰了环保法律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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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素材来源:无锡生态环境

转自《VOCs前沿》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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