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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半刀博客 2020-08-07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作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其享有的是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而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曲靖世纪天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57号】

争议焦点

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在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此时,民生银行曲靖分行作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其享有的是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一审法院判令民生银行曲靖分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虽然靖源公司对此没有进行上诉,但是一审判决关于民生银行曲靖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将损害靖源公司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对此依职权予以纠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时适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理由有所瑕疵,但最终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天浩公司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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