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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条一案 | 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趁安好指定自己的监护人

 恬淡闲适 2020-08-08
民法典一条一案 | 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趁安好指定自己的监护人

说起监护制度,很多人认为就是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其实,作为成年人,可能也有需要监护的情况。不知你是否想过,生病陷入昏迷之时,能有让你安心的亲人在告知书上签字;有最信任的朋友代你处理各种事务,照顾你的生活。人生无常,永远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会先来。

这些未雨绸缪之事,意定监护能帮助你

通常,成年人失能、失智时,应按顺序,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法定监护人。但对与子女等亲属关系并不融洽,甚至是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的成年人而言,《民法典》为其提供了一个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优解”——成年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33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成年意定监护,即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就有权指定另外一个成年人或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代为处置人身或财产权益。监护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配偶、近亲属,自己信任的朋友、同事,甚至养老院、疗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都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且该意定监护还优先于法定监护。

◆典型案例◆

陈某常住南京市鼓楼区,丈夫已去世,双方未生育,与养女马某更早已解除收养关系。2018年底,陈某的两位邻居夏某、许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确认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夏、许二人既非陈某家人,陈某也没欠过二人钱,怎么他们就“多管闲事”地来法院跑这么一出呢?

原来,2018年7月,陈某与邻居夏某、许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书》,明确由自己的多年邻居夏某、许某担任监护人,并就该协议书办理了公证手续。不久,陈某便突发脑梗。为帮陈某办理住院、出租房屋等事宜,夏某、许某遂向法院申请确认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申请人夏某、许某作为《意定监护协议书》中明确的意定监护人,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目前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作出如下判决: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拿到判决书的夏某、许某,顺利地带着意定监护协议书,到疗养院为陈某办理了入院手续,也顺利地帮陈某出租了房屋以便支付后续疗养院费用。陈某虽无近亲,但得益于意定监护制度,在疗养院安享晚年。

◆划重点◆

❶ 委任时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定监护的委任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此可以看出,成年意定监护合同中的委任人是否适格,应从年龄和意思能力两个视角来确定。即签订意定监护合同时,委任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❷ 意定监护合同应具书面形式

依照我国民法典,意定监护合同须为书面形式。若至公证机关办理相应公证手续,也不失一个为意定监护加上“安全锁”的有效之举。

❸ 向法院申请确认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定监护合同只有在委任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方生效。在委任人突发意外、不能独立处理日常事务、需要被监护的情形时,被委任人只要向法院申请确认委任人为被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

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时,仍应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和尊重被监护人意志。

《民法典》一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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