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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之合同解除规定

 行者无疆8c3m05 2020-08-10

导读


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通过,共7编84章1260个条文。《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纳入其中。之前本律师团队也通过《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规则》一文向大家予以分析说明《民法典》对合同无效如何规定。本文将继续解读《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解除的规定,以供各位参考。


一、法律条文对比


二、《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

合同解除的规定


1、明确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2、扩大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民法典》删除了“合同约定”这一限制,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扩展到合同未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扩大了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3、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放宽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行使解除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第二,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然而,《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删减看似不利于承包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由直接解除合同,无需满足“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这一条件,这意味着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行使解除权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实质上是放宽了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4、明确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关于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基本采纳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若质量合格,则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若质量不合格,则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调整主要集中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从整体上来看,《民法典》增加了无效合同当事人的合同风险,也加强了对有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今后不管作为业主还是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作者介绍


庄惠兰律师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全国首家新三板上市法务公司的法务经理。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纠纷,同时具备丰富的企业法务经验,能独立负责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主要负责处理顾问单位日常非诉法律事务及法律风险防范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内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公司治理;对外起草及审核商务合同、协助应收账款的处理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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