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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验工结算的工程结算差(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与客户定期结算金额的差异) |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收入结转(业务收入)>价款结算],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收入结转<价款结算),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 原工程结算借方差[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工程结算]一般列示在“存货”;原工程结算贷方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一般列示在“预收账款”。 |
竣工验收后还需最终结算(竣工验收主要针对质量和工程量、最终结算确定价款) | 最终结算可能影响工作量认定,收入确认超过价款结算部分是合同资产。“合同结算—收入结转”产生“合同结算”借方余额,即确认“合同资产”; | |
| 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 原工程质保金一般列示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 |
控制权在时点转移,定期对账(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次月/季初或年底对账结算后开具发票) | 取得客户的签收时点控制权转移,若后续无其他履约义务,则后续的对账(用于确定往来余额)、开票等行为,并不影响企业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应收款项”;若认定对账之后才有“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则应考虑对账是否属于实质性的验收,可能会影响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 | |
控制权在期间转移,定期对账(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后续对账结算) | 对账结算(考核)确认质量、工作量之前,并无无条件收款权,不确认“应收款项”;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存在履约风险,对应科目为“合同资产” | |
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例如确认收入后2个月开具发票、开票后3个月付款) | 若进展到特定节点方可开具发票进行结算,则结算之前,并无无条件收款权,不属于“应收账款”;若仅仅是通过晚开票给予客户信用期或因对方资金状况不接受发票(开票本身不是履约义务),则属于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收款权,应确认为“应收款项” | |
取决于第三方行为的收款权(如一级土地开发,交付土地后确认收入,土地挂牌出让完成后付款;未纳入目录的可再生能源补贴) | 若土地交付时控制权转移,则意味着开发商已经履行了履约义务,并无其他履约义务,价款的收回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对价很可能收回)及确定交易价格(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时考虑,因此属于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收款权,应确认为“应收款项”;或者,控制权转移后收款的权利仍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挂牌转让情况/目录登记批准情况),因此应确认“合同资产”【个人倾向意见】 | |
作为主要责任人从代理人处收款[控制权转移后无其他履约义务,与代理人定期对账,代理人扣佣金后付款] | 确认收入时主要责任人的履约义务(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和代理人的履约义务(为主要责任人安排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均已完成。 代理人不是企业的客户,后续只是提供了代收代付的服务。因此,与代理人之间的对账并不影响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款项”;若代理人也是企业的客户,则对账结算之前,并无无条件收款权,不确认“应收款项” | 根据原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