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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案子就这样给办错了

 激扬文字 2020-08-10

袁志

■ 前检察官,法学教师

■ 现执业律师


言志说法

.  .  .

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01 

前言

 冤假错案在侦查之初,完全没有一点证据或线索指向被冤枉者是很罕见的,总是会有一定的证据和线索让他们成为警察怀疑的对象。虽然这些证据和线索在事后看来,多是一种瓜田李下,但在当时,对警察来说却是弥足珍贵的破案线索。侦查起始于怀疑,这本是件很正常的事情。

02 

正文

 这样的一种怀疑很容易让警察在内心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带上了有色眼镜和形成了偏见。从而导致警察在确证怀疑或在排除怀疑过程中,按有罪思维片面性收集证据以及借助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有罪供述。

第一步:不是客观全面而是按有罪思维片面性收集证据

 侦查过程本应是一个不断形成怀疑、确证怀疑或排除怀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有批判性思维而不是单向性思维。只有这样,才能看清楚证据事实的各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对证据事实进行解读,以保证思维和方向的正确性。

 但警察一旦内心形成对嫌疑人强烈的怀疑,他们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往往不是客观全面而是按照有罪思维的方式片面性收集证据,从有罪的解读对证据事实进行解读。

更有恶劣者会对有关证据事实按照有罪模式进行随意添附或删减,把本应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变成了为了办案而办案,为了证明而证明,他们收集证据的目的只是为追求形成表面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而无其它。

第二步:为获取有罪供述刑讯逼供粉墨登场

 由于被怀疑的对象不是真正的犯罪人,单靠客观证据往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嫌疑人有罪供述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嫌疑人有罪供述不仅可以起到“事实不够,人来凑”的效果,通过有罪供述填补证据之间的断裂或漏洞,而且可以通过有罪供述来解释或消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

 此时,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最有效的让嫌疑人按照警察意图作出供述的方法就粉墨登场。不是说刑讯逼供所获得的供述一定是假的,一定会导致冤假错案,但冤假错案中一定会有刑讯逼供,这已经得到历史经验的证明。

第三步:流水线作业的模式让错误难以纠正

 在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并按有罪思维获得一定的有罪证据后,诉讼的车轮就以难以阻挡之势一路前行。即便后期办案人员对在案提出质疑或有所反对,但在以卷宗为载体的流水线作业的办案模式,后期办案人员的质疑或反对很难推翻卷宗中记载的证据内容。

加之人已经被逮捕或起诉,犯罪嫌疑人是作案凶手已经向社会昭告,案件往往长时间陷入定也定不起,放也放不得的尴尬境地。

 往往是疑罪从轻,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都需要很大的勇气,更不用说坚持疑罪从无。这是因为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流水线式的办案模式下,前期的办案行为一定会对后期的办案行为进行挤压并形成推波助澜之势,在流水线模式下,顺势而为易,逆水行舟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总是要处理。就出现:一些依据常情常理就能发现的问题和矛盾,被以常情常理中存在例外进行了解释;一些本需要靠证据进一步证明的事实,在有罪思维的演绎下变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被以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后置之不理。

就这样,一步接着一步地就把案子给办错了。当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后,猛一拍大腿,当时怎么没有想到和注意到已于事无补;当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审视,发现当时按照有罪思维构建的证据体系千疮百孔时,也已经事过境迁。

 虽然从事后审视,凡是冤假错案中,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我相信绝大多数的办案人员主观上都不是故意在办错案。

在很多时候,他们不仅不认为自己是在办错案,反而会认为自己是在声张正义,只是因为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让他们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再加上破案的压力、打击的指标和缺乏对被追诉者的同理心,让他们不自知或即便心有疑虑,仍一意孤行。

 每一个人都有自我服务的偏好,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不例外,在防范冤假错案时,在主观上要求他们客观公正,秉公执法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诉讼程序和制度设置,让他们即便在自我服务时也受到相关约束和限制。

 办案质量终生负责和事后追责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检讨为什么在美好的愿望下就把案子给办错了,从而对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补,让好人能够更好的做好事,而怀有不良意图的人也不能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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