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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最高法院:委托贷款的利率如何确定?

 gzdoujj 2020-08-11

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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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5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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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阳世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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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04

裁判理由

关于案涉借款利息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亦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
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该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履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等职责,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

首先,金融机构虽系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
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

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本案同一时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已经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其分项处理不具有实质意义。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本院确定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地中海酒店再审请求调整案涉借款利息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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