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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打闹伤及眼睛,学校是否担责?

 新用户9108xuRE 2020-08-11

案例回放

童童和跃跃都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日下午课间,二人由教师办公室交作业后回教室。在走廊走时,童童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跃跃拦腰抱住,跃跃着急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童童哎呀”一声,双后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跃跃赶紧回办公室叫来老师,将童童送到学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童童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童童的父母。当天,童童的父亲将童童送到儿童医院进行诊治,童童住进了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后经鉴定构成轻伤。

事后,童童和的跃跃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童童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跃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计5万元,并要求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律师解析: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跃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跃跃用铅笔戳伤童童的眼睛,侵害了童童的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跃跃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童童在回教室的路上抱住跃跃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童童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如果童童的父母须提供学校有过错的证据,否则要求学校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

案例启示

此类事件应属于突发的意外伤害案件,要想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学生更要加强自律意识,让自己和他人远离伤害。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伤害事件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对于学校老师进行的安全教育要认真听讲,牢记于心。同时还要培养自己的规则意识,养成遵规守纪的好习惯,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课间不互相打闹,以此减少发生意外伤害的几率。

学校要严格学生课间管理,学生活泼好动,顽皮心重,有时就会突发奇想的做些让人料想不到的事情,因此,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知识、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让学生了解一些事件发生的后果,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患于未然,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家长要注意孩子的教育与管理,未成年人很多的性格习惯和行为养成,平时都会有所流露,家长一旦发现,就要严加管理,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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