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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吗?最早的法官是由军官担任!

 京都闻道阁 2020-08-15

本文作者/易书生

 史载,我国古代的法律最先是在军事领域里出现的,即所谓“刑始于兵”。
《辽史·刑法志》明确地提出:“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卫而已。”追根溯源,在理论上最早提出这种说法的,当推东汉应劭注《汉书》时所说“兵狱同制”。
我国最早的法律《黄帝李法》,就是军法,最早的法官、士或理,也是军官的名称。传说皋陶就兼负职掌兵、刑的双重任务,如《尚书·舜典》记载,舜任命皋陶兼负制裁“蛮夷猾夏”和“寇贼奸宄”的职责,而且首先是服务于对外族的战争。据传,刑罚的创造者之一就是那位著名的“战神”蚩尤,是最高军事指挥者《尚书·刑》把五刑的创制上溯到蚩尤。
史籍所载,最早的刑法,本是军事行动,最初刑罚的目的——“报虐以威”,就是军事镇压《国语·夏语》说“大刑用甲兵”《通典》说:“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汉书·刑法志》说:唐虞流放四凶,即军事行动。

人类发展史有一条规律:许多经济、政治制度和规则的创立,都源于军事斗争的需要。马克思说过:“一般说来,军队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薪金最初就完全是在古代军队中发展起来的。同样,罗马人的军营里的财产是承认非家长的动产的第一种法律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5年版29卷183页)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原始公有制形式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日益加深,生产和生活资料分配方面的矛盾也逐渐扩大,于是氏族部落之间的掠夺性的战争发生了,而且随着社会分化成对抗的阶级和部分氏族首领的权势增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75年版4卷160页)
由于战争需要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各个氏族部落推选出最强勇者充当军事首领,并由首领统一具有习惯形式的作战规则,以约束其属下成员,这就是所谓的“师出压律”(《周易》卷二《师》)夏王朝建立以后,昔日氏族部落的作战规则开始渗入阶级的内容,发生了质变,成为新兴的奴隶制国家惩罚犯罪军人,乃至所有犯罪者的最早的法律。
《逸周书·克殷解》提到:牧野之战士,周武王率领周部落联盟大败殷商军队,并以兵器斧钺斩杀敌人,处死战俘,甚至斩断帝率尸体,悬其尸首,使兵成为刑罚。进而这种“大刑用甲兵”则成为对殷遗民的威慑和对周部落联盟内部反抗的警告,此处之兵又成了刑法。
到了“国之大事,在祀在戎”的春秋时期,甲兵仍然被视为刑罚,征伐也就是刑事镇压,如阳樊人不愿臣服晋国,遭到了军事包围,这种军事法令也往往是由军事首领宣布的。就是在战国时期,兵刑不分也仍有遗迹可寻,“凡将,理官也。”(《尉僚子》卷下《将理》),军官、法官等同即其一例。
那位说了,现在都什么时代了,现代社会探讨这些又有何意义?呵呵,相对于未来的宇航时代,现在即使是信息时代,也好比是人类的史前时代!
人类历史发展呈现着螺旋式上升,既要看到上升的轨迹,更要看到周期性的画圈,未来走上星空,难道不是一个新的开始吗?

6月23日读书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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