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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古代变法系列之商鞅变法(下)

 二马仔 2020-08-15
初九学规
志者,学之基也。
敬者,诚之始也。
谦者,德之柄也。



丨《商鞅变法(下)》讲义

讲课音频

商鞅变法(下)

欲施行新法,必先求国内之统一,欲先求国内之统一,必先确立政府公信力,上下涣散则法令不行。孝公和商君准备了一系列的政策,而在颁布这些法令前,商鞅首先在国都“徙木立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史记·商君列传》。
 
|变法政策
 
1. 户籍编制
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有什长,伍有伍长,并明确规定同什伍之家承担互相监视告发的治安责任,知情不报,则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商鞅所设的什伍制度非其首创,最早出现在《管子》一书中,《管子·立政》:“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但是,古人孔颖达、朱子,近代学者胡适、傅斯年都说《管子》是伪书,不是成书于春秋。因此即使什伍制度出现在春秋,也一定没有被制度化,是商鞅将它全面制度化。
 
户籍编制因何重要?户籍编制乃国家最重要、最基础之治理手段。在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有了户籍统计,政府才能掌握各个地区人口的分布和每家每户的人丁土地信息,一切基层行政管理和法律规训才有可能。商鞅的户籍编制是让国家越过藩侯、家族,直接管到个人。
 
中国到现在还有着非常严苛的户籍管理制度。1958年,中国政府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依靠户籍制度,政府严格限制人口迁徙,维持城乡二元对立格局。2014年国务院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性质区别。虽然二元对立渐消,时至今日,户口仍然与住房、医疗、教育挂钩,于公民关乎福利大事,于国家乃限制人口流动的重要手段。
 
在商鞅那个时代,户籍还没有这么多福利政策挂钩,但却和税、役紧密相连。有了精确的统计,税、役便可以有效合理地征收,实为集权国家之根本。因此商鞅严密的户籍编制也为后世所沿袭。汉代和秦代差不多,也施行什伍制度。到北魏,由于连年战乱,基层户籍管理机构废怠,户口统计混乱残缺,出现了很多豪强地主势力,私藏人口,逃避赋税。北魏政府设立“三长制”: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三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隋文帝设“保闾族制度”:县以下五家为一保,五保为一闾,四闾为一族。(《文献通考·职役考》)唐代有乡里制度和“伍保制”。乡里制规定一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伍保制是一个军事组织形式,五家为一保,保有长,每家出男丁组成民兵队,有防范盗贼、维护治安的责任。北宋王安石设保甲制度。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皆有有产者担任。每户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丁为保丁,训练武艺。每大保有保丁巡逻,保定有督管治安的责任,既是警察也是民兵。
 
从商鞅的什伍制度到宋代的保甲制度,本质上一样,一个总的特点就是:通过编制户籍把人民整齐划分,记录在册,根据户籍资料征收税役,并通过实施连坐,将治安责任交于基层民众。此等严密的全国规模的户籍统计出现在中国要比大部分世界地区早。在欧洲,虽然罗马帝国也有户籍编制,但并不严格,政府没有强迫每个人出生登记。最早的全民户口登记1539年在法国出现,法国社会学家、哲学家福柯曾说,“人口毫无疑问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现实,···它是绝对现代的。(《安全、领土与人口》)”人口,即将人民视作抽象的统计学概念,在世界大多数地区,是在现代国家出现后才有的视角。以西方的眼光来看,中国政体惊人的早熟。商鞅非常强调在数目字上管理,“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43)”又曰,“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欲强国,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45)”
 
商君之洞见在于,欲将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必先完善其治理术。将国土内一切信息转化为数据,把所有未知的变成已知,这样就能消除威胁、不确定性,使人人臣服于主权之下。
 
2.分异令
商君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为什么要分户?因为当时秦国实行的是国家授田制度,杜佑《通典》记载,“商鞅佐秦,以一夫余力,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问题在于,有些家庭有很多壮丁,但是一百亩田足够养活全家,他们便不会分家。秦国地广人稀,虽有土地之饶,劳动力不足以出之,父子兄弟同室,更加荒废人力。商君化大农户为小农户,旨在增加农户数量,从而让更多人领田(李剑农,122)。并且,小农户只有一个壮丁,农事艰难,因此不得不勤恳耕种。从宏观经济来看,商君旨在将生产资源充分利用,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分异令的指导原则即商君“壹于农”的思想。

 从技术层面来讲,分异令必须要建立在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唯有掌握了每家每户土地人丁的信息,地方政府方能依据信息执行强制分家和倍赋的惩罚。
 
分异令对秦国社会造成一个很深的影响就是使核心家庭成为秦国的主流家庭形态。在湖南里耶出土的14例户籍残简中,所记载家庭过半都是核心家庭(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

 
3. 军功爵位制
商鞅设二十级爵位制。第一级到第四级相当于士;第五级到九级相当于大夫;第十级到十八级,相当于卿;十九和二十级相当于诸侯(《战国史》,273)。为什么爵位重要?一个人的爵位决定他和他的家人可以享受的一切经济、政治的权益,从日常饮食,到役庶子,任官职,益田宅,免徭役,受食邑,抵刑罪,赎奴隶,树封墓等。商鞅之前,秦国还主要是世卿世禄制度,下层人民无上升空间而言。商君之创举在于把爵位等级直接和军功挂钩,爵位之晋升完全取决于军功,这样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鞅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此举必然重创旧有贵族,引致怨恨;但却为秦国源源不断地提供了选练之士。
 
对于军功奖赏制度,《商君书》给出了非常详尽的介绍
对于普通士兵:“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
 对于军官:“屯长”(五十人一屯),“百将”(百人一将)一级的军官,如不能亲自斩敌得甲首,其所部士卒斩敌计三十三首以上,则赐爵一级, “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按满额论功行赏),赐爵一级”《商君书·境内》。统领五百人、千人的将领以及俸禄为六百石、八百石、千石的将军,能斩敌一甲首者,赐爵从优。

 如果获得巨大胜利,如“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野战斩首二千”,凡是参加战斗的各级将领和官吏,从无爵位的到中低级军官各赐爵一级。高级将领如大将、御、参,则赐爵三级。

 并且,还设有严格的检查机制,严防弄虚作假。《商君书·境内》曰,“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

奖赏机制外还有惩罚机制。《商君书·境内》曰,“其狱法,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例如,大将白起在攻打赵都邯郸时,不服从秦昭王的调令,就被剥夺了所有爵位,“免武安君为士伍”《史记·白起王翦传》。

 商君奖之以赏,厉之以威,目的在于使举国之人皆有悍勇轻死之精神,使“民之见战,如饿狼之见肉。”商鞅的军功爵位制完全打破了世袭的等级制度,是一种高度平等的选拔体制,所有士兵自由竞争,一切阶级的差异建立在立功的标准上。

 
4. 禁私斗
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商君言,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梁漱溟先生说,家族生活和集团生活不相容。取消家族掌握暴力的手段正是确立国家的统治力量,禁私斗实为垄断暴力手段的方式。马克斯·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职业》中指出,要维持作为国家的地位就必需保持“只有当它的行政人员能够成功地实行其‘对正当的武力胁逼的垄断’。”按韦伯所言,国家是正当武力的来源。警察及军队乃国家才能行使的正当武力工具。未经国家允许的武力均是非法。禁私斗的意义恰恰就在于垄断使用暴力的资格。
 
5. 重农抑商
商君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上回说到,商鞅视农业为一国经济之中坚。“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壹农,则国富。”商君认为商业和农业是相克的。“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具备,国之危也。民以此为教者,其国必削。《农战》”在商鞅看来,商业会激发农民的懒惰,农民可以买从市场买粮,就不会自己勤勤恳恳地种田;商人还会压榨农民,在荒年的时候投机倒把,破坏民生。苟农业凋敝,则一国不可立于列国之间,因此必须抑制商人保护小农。
 
《商君书》中提到的重农抑商政策有几条:
(1) 禁止农民卖粮食, 禁止商人收购粮食。“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
(2) 提高酒肉价格, 对商人施以重税, “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这样,民不能喜酣爽,则农不慢。商君所倡导的艰苦朴素的清教徒式农战生活。
(3)重关市之赋。
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斯、舆、徒重者必当名, 则农免而商劳”。即通过役使商人及其奴仆,将农民负担转嫁给商人。
 
以上四项目的均是层层打压、盘剥商人,防止农业劳动力的分流,意在减少、降低商业的负面影响。
 
但是,商鞅并不像一些学者所称完全禁绝了商业。祝中熹在《秦史求知录》中说,“(商君的抑商政策)并未从根本上扼杀商业的生命力。”“变法中有些内容在客观上还有利于商业的长远发展,如‘斗桶(量体积的)、权衡(称重器具)、丈尺。”祝中熹还指出:“《商君书·去强篇》明言:‘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显然对商业并不歧视。”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墓出土的秦简《金布律》与《关市律》简文上载有秦政府对“市”的管理的成熟的制度。商人在政府高层的活动也没有湮灭,后来的吕不韦便是商人。嬴政即位后,吕不韦为相国,号称“仲父”。因此可见抑商政策并没有到将商人赶尽杀绝的地步。
 
.设法庭,明法令
《商君书·定分篇》曰,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自中央政府以至郡县,莫不置有法官,每有新法令,地方法官上传下达,以普法为首要职责,其司法体系之完密,先秦时代无出其右。中国后世均是三法司制度,比如宋代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三司的总负责人都是直接向皇帝负责。
 
商君执法公正无私,他的原则是“不辨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载,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太子犯法亦绳之,乃至天下官民,不能开一言以枉法。商君不畏权贵之怒,不屈太子之势,纵使危如朝露也勇往直前。
 
第一轮变法成效: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於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商君丝毫不为别人的褒贬所动,决心之果断,心力之坚悍,可见一斑,根源在于商君确知变法为必然之事。而且他觉得太多的言论会混淆视听,主张独裁专制。“任善言多。治众国乱。”就像日后列宁理论中的先锋党,因为它代表无产阶阶级的利益,所以人民应该绝对服从先锋党的领导。
 
军事上,秦国对魏战争势如破竹。《秦本纪》曰,八年,与魏战元里,有功。十年,卫鞅为大良造,将兵围魏安邑,降之。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
 
|迁都咸阳后开始变法第二阶段:
 
1.深化分异令: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2.设郡县
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令”相当于县长县委书记、“县丞”相当于副县长、副书记,均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春秋以降,封建之弊大略可观。封建制下,藩侯位高权重,经常可以和国君分庭抗礼,国家分裂屡有发生。县制出现于春秋,列国设县于边防地区或新占领的土地,意在由中央政府直辖,提高行政效率。到了战国初期,秦国亦开始在东部边境设县。商君尽取封建之制而革之,设郡县,并诸小乡邑为郡县,举国之土地人民,无不直辖于中央政府。后始皇帝承用商君之遗制,推至天下,开今后两千年中国之行政体系。
3. 废井田制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自周衰以来,井田之法,日渐衰驰,疆界坏乱。循用旧法则地利不能尽出,人力不能尽奋,于是商君破井田,重整田界。“阡陌”是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一百亩田的大田界,均是井田制的田界划分。按周制,原来一亩是一百步,到商鞅,一亩地改为二百四十步的大亩制。商君决裂阡陌,奖励农氓,百亩给一夫,悉使之勤恳以趋业,而富国之效显矣。
 
秦律还对田界进行法律保护。《法律答问》中有“盗徙封卫,赎耐。”私自移动田界是犯罪,要判以“耐”刑,即剃去鬓发。对私有土地进行保护,开国民竞进之心,乃使农业勃兴。
 
政治上废封建,经济上废井田,商君可谓开天辟地。
 
4. 统一度量衡
日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便是沿袭商鞅之政策。度量衡为三个概念。度,用来计算长短;量,用来测定容积大小;衡,则是测量物体轻重。
 
春秋战国时,度量衡的不统一的现象非常普遍。各个国家除了国君所颁布的“公量”外,不少卿大夫还设有“家量”,度量衡极度混乱,导致了贸易的困难。统一度量衡就是为了不同地域的人交流和交易更便利。度量衡统一的意义非常重大。商鞅平斗桶权衡丈尺,他制定了方升作为标准,现存于上海博物馆。经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测定,秦一升的容积是202.15立方厘米。秦的一寸是2.303厘米,一尺是23.05厘米。(《战国史》)
 
当今世界贸易如此发达,度量衡的全球统一功不可没。现代的主流度量衡系统起源于法国,其单位是米(度)、千克(衡)、立方米(量)。英语世界有不同的系统,叫英制,即英寸(度)、磅(衡),品脱(量)。
 
商鞅变法的种种政策均是服务于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在当时皆是划时代的创举,为中国历史开启一新回目。
 
第二轮变法也非常成功,居五年,秦人富彊,天子致胙於孝公,诸侯毕贺。
 
|商君结局
 
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孝公卒而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太史公这段记述可疑,变法时商鞅面对别人的褒贬丝毫不为所动,难道会因为新法断了自己的逃路就否定新法吗?在我看来,实乃菲薄商君了。
 
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昂而破魏师,弗受。商君欲之他国。魏人曰:“商君,秦之贼。秦彊而贼入魏,弗归,不可。”遂内秦。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於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结语:
 
商君和吴起一样,均乃以身殉国之大政治家。商君在秦国变法,除孝公支持外毫无政治势力,变法难度可想而知,商君排万难变易旧法,执法铁面无私、雷厉风行,不惧怕得罪贵族,不屈法求荣。他的变法政策严密周到、体大思精,处处显示出商君行政之伟略。后来秦国相国李斯评价,“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富,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附《秦始皇本纪》。”秦国在变法前辟处雍西,行戎翟之教,商君施教行化,内务耕织,外拓霸国之规模,奠一统之本原。后来秦国夷灭六国,一并天下,商君孝公厥功至伟。
 
 

古代变法系列第一讲|李悝变法

古代变法系列第二讲|吴起变法

古代变法系列第三讲|申不害变法

古代变法系列第四讲|商鞅变法(上)

丨主讲


黄中一,辽宁鞍山生人。自幼好文史,思之至深。因有广阅众观之趣,喜走南闯北之行,感悦江山如画、民风迥异。好读书,慕老庄之纵逸,敬孔孟之圣贤,慨佛理之深邃,外邦诸哲,亦吾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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