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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我的,别人盖了房,到拆迁时候补偿该归谁?

 w我的工程 2020-08-15

导读:在广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建设问题涉及的因素往往极其复杂,不如法律制度简单,直接。最近有这么一起案子:宅基地批给了A,但由于A没有资金建设,于是把宅基地交给了B。现在遇到了征收,补偿款都被B家领走了,那么A的补偿利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基本情况:“房地各家”后遗症“

委托人李先生的家人,早在1988年就申请在宅基地上盖房子。 村委会和镇行政机关都同意了房子的规划。 家园总面积0.28亩。 然而,在宅基地被收购后,委托人的家庭由于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建房费用,所以他们决定将土地“移交”给与村庄关系良好的张女士的家庭。 张女士盖了房子,并在此生活,委托人的家庭则住在村里的公租房。

此后,在经济条件改进后,委托人打算盖房子,申请宅基地村,明知被告人已经取得了宅基地,无权再次申请。无奈,委托人与张女士协商想要回宅基地,都被拒绝推脱。期间,村里还进行协调,后来起诉又因故撤销了诉讼。 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这个问题上也一直没有进展。最终,张女士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高达380多万的补偿。

见此情形,李先生一家聘请了专业律师帮助他们保护合法利益,希望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补偿。

胜诉:不当得利须返还!

律师在研究案件后发现,李先生家庭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据非常充分,因此决定通过直接或民事行政诉讼请求张女士返还拆迁补偿中的不当得利。庭审中,张女士一家辩称涉案宅基地后来大队批给了她们,已与李先生一家无关。然而由于对于李先生可以提交的证据却显示,宅基地当初确实是批给了他们,后才由其长辈以及亲属进行自愿交给了张女士一家建房居住。法院经审理过程中认为,因他人已经没有相关法律理论依据,取得不当经济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张女士在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导致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原宅基地占地186平方米,根据不同项目成本补偿解决办法,每平方米使用权补偿费7000元,共计一百三万六千余元,张女士无权取得该利益,应予返还。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配合奖、综合补助费等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2017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裁定被告支付原告李先生等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13.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上述的那种情况下通过判决,拿到也就是宅基地的那部分的补偿款,房屋拆迁的奖励和补助费用等则难以主张,所以大家一定要守好自己的宅基地,房地都在自己手里,是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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